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职工点题-正文
工会依法履职维权的强有力保障
——写在新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出台之际
本报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5-11-30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分享到:更多

  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现首都工会在新形势下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基本目标的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2002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行了修订。十几年来,《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工会法》,推动工会事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首都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实施办法》的不少内容已经滞后于工会工作和职工队伍状况的实际。

  所以,在当前首都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工会“1+15”文件之际,再次修订《实施办法》,无疑是一场及时甘霖,必将滋润首都职工和工会干部心田、保障和促进首都工会工作深化发展。

  首先,修订《实施办法》是适应新形势下工会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首都经济社会转型调整,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城镇化人口流动持续增大,非公企业大量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队伍日益发展壮大,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矛盾多发,出现了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困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不畅、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等影响职工权益和工会组织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重新界定工会、企业和相关主体责任,调整劳动关系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工会组织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更加具体的法律责任,协调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

  其次,修订《实施办法》是依法保障工会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法律规定的需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会组织依法履职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维权渠道和维权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一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对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厂务公开等方面重视不够,制度不够完善,机制不健全,工会和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困难。二是一些企业干涉和限制企业工会依法履职,甚至存在违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机构以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情况。三是一些企业少缴、拖延或拒缴工会经费,影响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因此,为推进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基本职责作用的发挥,有必要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平等协商、厂务公开、劳动争议调解等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在法律层面上保障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三,修订《实施办法》是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经验,体现地方特色的需要。近年来,全市工会工作顺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发展,在工会组织体系完善、服务职工体系建设和推进职工维权措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这些实践经验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以切实保障全市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实施办法》正是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深入调研、反复论证,修订内容涉及工会会员范围、工会组织、职工维权机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工会经费、相关法律责任等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重点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了职工维权机制、强化了工会工作保障等内容,符合本市实际,对于依法推进工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实施办法》将成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基本法制遵循。各级工会组织应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提高各级工会组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全市工会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发挥积极作用。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