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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岂能不用法律
//www.workercn.cn2014-07-18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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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实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运行4个月有余,劳务工遭受的不公平命运是否改变了?

  据7月15日《劳动午报》报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举办了“劳务派遣相关问题”专题研讨会,政府部门、法院、仲裁、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参加研讨会,得出的结论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遇到问题不少,“被派遣”现象仍旧相当严重;而且,某些企业已经从最初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转变为通过与派遣单位建立承包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来规避用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研讨会上,有工会代表提出,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工会承担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集体协商纳入职代会和集体协商维权机制。

  不过,也有新闻媒体记者调查过一位空姐,她说,劳务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差别在福利。部分国企开始统一用工形式;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正计划使用“公益性岗位”来代替和填补超出劳务派遣比例部分的空缺。

  总而言之,企业以降低人工成本为目的、缩减劳动者权益的用工形式,无论叫劳务派遣工还是叫其他什么名目,都不会退出用工市场。

  有人说,“劳务派遣源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有助于灵活用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经济发展活力。劳务派遣滥用只是表象,其中一个原因是我国部分企业用工体制僵化,正式职工“能进能留不能出”“待遇福利都得要”,多年靠劳务派遣工提高工作效率,企业有苦衷。如果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让用人机制回归市场,才是可取之处。这个说法,似乎用法律限定劳务工的使用有悖于市场经济制度。

  实际上,早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就有不少声音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主不公平,老板炒工人太难了。也有经济学家呼吁,劳动法律不宜给企业套枷锁,比如就不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什么工资标准合适由市场决定,劳资双方谈判解决。这种人通常喜欢以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为楷模,却常忘记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小时计算,如果老板给雇工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能有牢狱之灾。其实,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化,就算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保障弱势一方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大。

  当年的企业改革,先从砸“三铁”开始,企业早不该存在“职工能进不能出”的法律问题。只不过法律提倡促进就业、稳定就业而已。何况,法律赋予企业管理权、劳动分配主导权、解除工人劳动合同主动权。虽然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组织权和集体协商权,但并没有赋予劳动者遇到企业拒绝集体协商谈判后,其他能影响企业收回成命的权利。现实是,虽然出现了劳动者为了提高劳动报酬而采取停工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不是法律认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正是因为劳资地位和权利的不对等,所以只有用法律去更多地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劳务派遣,最早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为了方便输入外籍劳工建立的一种劳动制度,因为对外籍劳工更易于盘剥。也正是这种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这种用工形式也曾一度受到严格限制。进化的市场经济并不完全追求“弱肉强食”。

  从法律的角度讲,劳务派遣工等于没有真正的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因为法律规定的集体协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针对某些事项的谈判,不是和用工方的谈判。正是劳务工在面对用工方时的极度弱势,为了社会公平,才必须用法律来限制劳务派遣,保障劳动者在市场用工中得到一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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