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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评:落实“终身负责制”,首先要厘清责任主体
//www.workercn.cn2014-06-07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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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近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时表示,广东各级法院将实行案件质量和办案责任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

    众所周知,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历来都是正义的“终极捍卫者”。去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如今,广东各级法院的做法,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实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是从制度上、机制上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实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对于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冤假错案对受害者而言,付出的是自由、名誉、财产甚至生命的代价。以前为什么发生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办案人员没有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和终身负责制,办案中程序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规范。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认真总结了近些年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教训,是切中要害的制度性设计。

    其实,“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就像“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一样,是一种保障审判质量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行为规范角度看,它将警醒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办事。广东拟推行“法官终身负责制”,让公众看到了司法机关避免冤假错案的决心。从现实纠偏的角度看,也有利于后续问责,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回顾近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正义之所以迟到,不仅缘于案件本身的限制,还与问责制的暧昧不清有关。所以,欣慰之余,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再好的制度,还需相关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进一步说,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如果不在究责主体上进行细化,在立法上没有新的探索、突破,那么该项制度的象征意义,就会大于实际意义。

    承办法官“终身负责制”的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生命力,因此推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还需要从多方面发力。一方面,法官办案从立案到结案,整个过程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模糊不清,日后的追责便无从谈起。同时,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法官相应的错误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出台制度是为了执行,而非摆设。制定出可操作性的举措后,仍离不开刚性的执行。制度执行到位,才真正有助于提升法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应该看到,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不可忽略的一个环节就是厘定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目前有“单位负责制”、“领导负责制”、“办案法官负责制”。假若在办案人员无法独立办案的语境下,要求“办案法官负责制”,则是不现实的:“领导负责制”最终也可能难以落实到某个具体的领导者头上。

    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只是最近十几年的事,而且主要是针对法官专业素质不高而进行的技能性培训。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仍有待完善。“信访不信法”及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就一再提示我们,健全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已刻不容缓。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广东用“无限期追究”的形式将责任与办案法官捆绑在一起,这对于规范法官办案会产生强烈的“倒逼”效应,也为完善法官监督机制、构建司法职业伦理提供了现实路径,但如果司法部门仍存在责任主体不能厘清的情况,“终身负责制”最终还会是“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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