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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40年】

一位法学家的“法治日程表”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林琳
2018-11-20 07:27:49

  孙宪忠顺理成章地成为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9位起草者之一,主要负责物权法总则部分的撰写,他写了70个条文,总计十六七万字。他表示,法条凝练、简洁,但写起来绝不轻松。不仅要确定整部法律的篇章结构,而且要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安排和布局,其他国家是什么体例等。具体到每一个条款,也是先确定法条的内容,然后写法条说明、立法理由,还要有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比如德国、法国、日本是怎么规定的。

  1999年10月,社科院的专家建议稿最终完成,全文共近80万字,按期提交给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孙宪忠介绍,这份建议稿秉持的基本精神是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也是他在后来的立法活动中坚持写入物权法总则的条文。

  “乞丐的讨饭棍”和“富人的豪宅”

  让孙宪忠没想到的是,物权法的制定经历了巨大的争议和风波,成了一条漫漫长路,甚至成了跨世纪的任务。

  2006年2月的一天下午,北京的冬天还未过去,在北京某大学的会议室里,有关物权法草案的研讨正在热烈进行,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几乎悉数到场。孙宪忠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当时的常务副会长,自然位列其中。这次讨论除了很多重大议题外,有一个很吸引人的话题:乞丐的讨饭棍和富人的豪宅是否应该同样受到保护?这个话题触发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经,关乎物权法的“根基”,甚至决定着其是否还有制定出台的必要。

  这个话题,缘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的一封法理学教授的来信。他在信中批评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优先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有财产不能获得和公有制财产平等的保护;只有首先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利,才能保护绝大多数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这一观点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呼应,他们提出,“穷人的讨饭棍不能和富人的豪宅一样保护”。

  当天的研讨会上,孙宪忠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不妨想象一下,如果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平等保护,那是不是意味着,在二者发生纠纷时,他们方方面面的权利都不能平等?是不是一个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打官司,公有制企业可以坐在沙发上,而民营企业只能坐小板凳?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言一个小时,而民营企业只有5分钟?”另有学者提出,乞丐向人讨饭时,也是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您行行好,把你的财产让一部分给我”,这也是一种秩序,没有这种秩序,乞丐也生存不了。

  事实上,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亦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场争论的结局或许早已注定。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终于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看到最终条文的孙宪忠如释重负,但也五味杂陈。他跟朋友说:“感觉像生了个孩子,是自己的没错,但长得确实没想象中漂亮。”因为,建议稿中有些内容和条款还是被删除了。

  正是这个孙宪忠口中“不怎么漂亮的孩子”甫一“出世”便成了众人追捧的“别人家的孩子”,它所体现的平等保护的基本精神立即成为民众维权的利器。

  2007年10月8日,物权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南长沙芙蓉区法院便落槌了“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判令被告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同时补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受理或审判了与物权法相关的案件;在四川成都,金牛区法院受理了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首次被应用……

  有了物权法,诸多百姓的财产权诉求得到支持,个人财产获得了更具体、明确、给力的法律支撑。孙宪忠为此颇感欣慰。

  推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在德国留学期间,孙宪忠主攻的是物权法和不动产法,所以回国后对与这两部法律有关的问题,他总是格外关注。

  上世纪90年代,在江西调研时遇到的一件事,让孙宪忠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

  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拿自己的地块到银行做抵押贷款,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了抵押登记。之后,开发商中途缺钱,又抵押了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向另一家银行借贷,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了抵押登记。后来,开发商携款潜逃,两个银行都向法院提出拿抵押来变现。然而,这些抵押给任何一个银行还账都不够,更关键的是这两次抵押都是合法的,而且根据当时担保法的规定,两次抵押都是第一顺位的抵押,法律效力也一样。这种情况下,究竟保护哪一个抵押权,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解的矛盾。孙宪忠说:“这个案子对我刺激很大,立法上登记簿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不符合物权法原理,这样做是不行的。”

  这之后,他开始写文章呼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在当时被人看作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法学理论界,很多人认为这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事情,不是民法人该管的。在行政管理部门,很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统一困难巨大,到谁那里、如何统一都有很大争论。因此,孙宪忠的动议提出多年无人响应。

  2007年10月,物权法颁行,孙宪忠建议的“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写入其中,呼吁初见成效。

  2014年,孙宪忠率领课题组受托起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他提出的“统一登记法律根据、统一登记法律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法律证书”的“五统一原则”写在了学者建议稿中。

  孙宪忠表示,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活动都离不开土地等不动产,建立统一登记制度之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面就安全了。另外,这一制度的最大影响,就是百姓的房产更安全了,包括居住使用的安全和交易安全。比如大多数家庭的房产是夫妻共同挣下的,应该登记为夫妻共有。但如果房子是父母去世后留给子女的,那对子女而言,就是其个人财产。即使结婚,也是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房子的登记状况清楚了,它的归属情况就非常明确,不会留下隐患。

  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不仅解决了不动产多头登记的混乱、减少了纠纷,也极大方便了群众,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跑一趟就能搞定。

  70年产权到期能否自动续期

  2016年春夏之交,媒体报道了浙江温州老城区一批只有2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到期,居民前往当地国土部门续期时被告知需交纳高额费用一事。看到新闻的孙宪忠,眉头一皱。

  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正是当时起草物权法时孙宪忠最关注的条款之一。早在2005年物权法的立法讨论中,他就提出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研究报告,这一内容后来成为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他认为,“自动续期”的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并且,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或者对基本权利附加条件的行为,都属于立法权的运用。“这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没这个权力,何况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面对当时诸多媒体的采访,孙宪忠反复解释立法本意,强调自己的看法。

  最终,相关国家部委会商后决定,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孙宪忠介绍,房产作为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写入法律,还要追溯到1981年。彼时,深圳建成了中国第一个商品房小区东湖丽苑。6年后的1987年12月,中国首次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十条第四款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表述;《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

  1988年,深圳实施房改,福利分房逐渐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商品房。

  在孙宪忠看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原来土地都是划拨,住房要靠分配,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的出现意味着土地从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人们可以在土地上盖房子来卖,而百姓只要有钱就可以买,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住房问题。”

  今天,房产已经成为百姓最重要也是价值巨大的财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为了600多封群众来信的嘱托

  因为一条司法解释,近年来,孙宪忠收到了600多封群众来信。他对这个数目很惊讶,也很重视。这不仅因为他民法专家、立法专家顾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多重身份,还因为他于2013年当选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这是他履职的一部分。

  这条司法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关数据显示,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近年来法院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年均10万余件。不少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执行而一夕致贫,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遭遇司法拘留。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曾表示,针对这条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

  这600多封来信,每一封孙宪忠都仔细读过,大多跟婚姻财产有关。为这些来信的嘱托和期待,孙宪忠不仅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立法建议,而且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修改建议。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正进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分编的编纂工作中,孙宪忠受罗马法启发,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了“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他认为,立法上首先要承认夫妻双方都是独立个体、民事主体,其权利义务不能混为一谈。夫妻双方只在家事范畴内,可以互相代理、互相承认法律后果,在家事范畴之外,夫妻双方不能推定相互代理,一方的债权债务不能“天然”地由双方享有和承担。这也成为婚姻家庭分编的一个亮点。

  自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孙宪忠每年都会提出与编纂民法典、保护百姓财产权有关的建议、议案。民法总则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2017年,他更是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在大会开始前便主动协调、安排了集体采访,普法释法;大会期间开启了“赶场”模式,中午和晚上的休息时间也都交给了各路媒体。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在现场按下“赞成”键的孙宪忠激动不已。此前一天,他在朋友圈发文,说民法总则即将制成,思之夜不能寐。

  时光荏苒。2018年,孙宪忠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按照立法计划,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始。这也意味着,他将亲自参与、见证中国民法典的诞生,他的“法治日程表”仍将写满忙碌和充实。

  依法治国的图景还在进一步精雕细琢,这位年过花甲的法学家将一如既往地把自己的才学、力量、信念、信仰,倾囊相授。

  版式设计:赵春青

  本版照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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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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