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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伦价值

付栋
2020-11-06 14:24: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民法典”时代的启示

  民法典的诞生可谓恰逢其时。众所周知,现代世界有三部重要的民法典,分别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苏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在其颁布将近半世纪后被废除,而前两部民法典至今仍然规制着法国和德国的民事生活。《法国民法典》之所以能够适用至今,有三个重要的原因:其一是充分借鉴和吸收了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内容,全面继受了罗马法的精华,尤其是罗马私法;其二确立私有产权、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法律原则;最后是拿破仑本人因热爱民法典,于是要求立法者们使用平实的语言,让法国民众能够像阅读《圣经》那样阅读民法典。正是因此,《法国民法典》以体例完整、语言通俗易懂以及立法技艺高超而得到了广泛赞誉,并一直沿用至今。

  《德国民法典》则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虽然也吸收罗马法的精华,却聚焦于哲理化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纂》,让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再现光芒,所以这部民法典不仅体系完整,而且法律条款高度抽象概括又相互参照,同时也做到了逻辑周延,最终让《德国民法典》具有普遍而广泛的适应性,所以也被称为法律专家的民法典。然而,这部民法典的诞生之初却引发了一场著名的争论,两大著名法学家蒂博与萨维尼为此还分别著书立说。蒂博撰文“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认为德国应该制定一部民法典,借此通过法律上的统一来实现国家的统一,所以需要“博学多识、事理通达”的法学专家精心规划,设计出人类行为的完美规则,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理想的法律指导。但蒂博的主张受到了萨维尼的反对。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并不具备制定一部民法典的能力,而且客观上也没有制定民法典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为“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民族的语言、习俗、文化的体现,更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及“共同意识”的化身。当时的德国尚未统一,何谈民族精神之说,所以想要通过立法构建民族精神而不是在历史文化中发现的做法是难以成立的。尽管萨维尼反对,却不能阻止《德国民法典》的最终诞生。

  人伦价值与“民法典”的中国性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确堪称经典,无论是理性构建的法律秩序还是民族精神的完美再现,却都立足于大陆法系的传统。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虽然深受欧陆法的影响,但中国社会实际与法德两国有着天壤之别,所以中国的民法典固然可以参考它们,却也必须直面中国自身的社会现实。根据甘阳教授研究,中国社会存在三种传统,第一种是自由主义传统,这是西学东渐以来带给我们的,在政治、法律、社会等中都有明显的体现;第二种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形成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它也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第三种是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它已经内化在我们民族的血液中。这三种传统相互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当前中国的现实。第三种传统曾一度被我们弃若敝屣并批判,现在则已经得到了纠正,并在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上焕发新的生命力,所以在民法典的立法中自然也少不了它们的身影,是构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的关键。

  如前所述,人伦问题是传统文化的核心,所以主要呈现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虽然本编只有78个条文,却有多条就“父子之伦”“夫妇之伦”“兄弟之伦”等进行了规定。例如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再如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关于广义的赡养关系的规定。这些条款不仅仅是细化了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是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等法律内容的重申。尽管现代中国的家庭更加注重平等自由,但成年子女或孙子女对年老父母或祖父母等近亲属的赡养问题,却无法单纯地用孝与不孝的道德规范,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表明立法者似乎也是有意地向人伦秩序回归。同样的,夫妇之伦原本强调男女有别,因为这种生物学上的差别导致夫妇在社会分工上的差别,从而造成他们社会地位上的差别。这种“差别”被很多人轻率地理解为不平等,所以主张通过法律消除这种不平等。通过空洞的平等话语来解释男女有别,其实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中国也有很多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等额外的法律法规,这并非偏袒女性而是承认两性的差别,进而给予的“额外”保护。但平等话语从根本上漠视了男女的天然差别,将两性抽象为两个无差别的独立存在,显然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事实。然而,人伦秩序承认了男女的差别,并且认为这种差别是天然存在的,于是在抽象的平等之外对这种天然差别给予人为的弥补。换言之,两性之间固然可以强调平等,但并不是说两性之间就毫无差别,所以民法典的立法一方面承认了两性间的法律平等,同时也注意到了男女间的自然差别,进而在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承认了男女有别的客观事实,并在法律上对女性给予额外的支持,例如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兄弟之伦”强调兄弟姊妹之间的相互扶持和帮助,这种人伦关系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是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也再现了这种人伦关系。

  人伦问题作为中国思想和文化的核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然而近代的家庭革命对人伦的批判和否定,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不可否认有其偏激的一面。现在反思,我们固然可以追求家庭中的自由平等,却可能会造成家庭本身分崩离析,从而失去了家庭中最基本的温情,那么这无疑是家庭的灾难。曾经的祠堂、宗族、祖先祭祀都成为强化人伦关系的纽带,但在现代社会都遭到了破坏和毁损,那么家庭则成为重建人伦秩序的最后“堡垒”。虽然我们一度追求西式家庭中的自由平等,但那也只应该是抽象意义上的价值平等,而不是对长幼秩序和家庭分工的取消。爷孙之间人格价值的平等,绝不意味着爷爷与孙子必须拥有一样多的财产,承担完全相等的工作量,得到完全一样的照顾。夫妻之间虽是通过婚约形成,但彼此的相濡以沫和相敬如宾却难以通过婚约来规范,但人伦秩序强调父母当慈、子女当孝、友于兄弟等。才可能使每个人得到其人格的充分实现,成为一个自由且幸福的人,最终达到“彝伦攸叙”的境界。我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立足自身的文化传统,让人伦价值重新焕发生命力。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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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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