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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地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2019-01-15 14:47:31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15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公租房资产配置主要依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公租房实际需求、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和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办法还提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以下为全文: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第六条 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

  (二)公租房实际需求;

  (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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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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