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特公司买下该车后,又通过锦麟盛泰公司销售给了贾女士,两公司间的交车记录单也记载了该里程数。由于宝马公司进口车辆后没有完成初始登记,贾女士在购车时才没有发现问题。
由于德特公司当庭将交车记录单作为证据提交,锦麟盛泰公司一改一审时全盘否认的态度,称在交易时,当时车辆的市价达600余万,贾女士购车的价格明显低于新车,其应该明知车辆存在瑕疵。
“一审的时候,两个公司都还在强调这辆车是新车,从来没有提到有5000多公里的记录。”贾女士质疑道,“难道在法庭上说的话可以随便编造吗?”
而围绕里程数的相关证据,锦麟盛泰公司也提出了异议。其认为如果宝马公司提供的证明属实,车辆的累计里程数应该达到近7000公里,但4S店测出的最高计数只有5100余公里。
“既然被调整过,这个里程表的数字并不是加减乘除这么简单。”贾女士认为,两公司事前串通掩盖了车辆是二手车的事实,而谎称其是新车,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判决:销售商构成欺诈 依法退一赔三
9月19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在庭审中,锦麟盛泰公司一直向法庭陈述其向贾女士销售的是新车,而宝马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佐证车辆并非新车,法院足以相信锦麟盛泰公司在出售时,没有如实向贾女士说明车辆情况。
涉案车辆是全球知名品牌,且总价超过500万,但锦麟盛泰公司竟能在车辆实际行驶超过5000公里的情况下,将其作为新车出售且长时间不被购买人发现。且贾女士在使用车辆一年多以后,显示里程仅为1000余公里。因此法院认为,锦麟盛泰公司修改里程表的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
据此,三中院认定,锦麟盛泰公司作为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行驶里程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故二审改判撤销汽车销售合同,锦麟盛泰公司按合同价款的三倍赔偿贾女士1381万余元。
“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欺诈行为,不会因汽车标的额价格高,就否认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表示,只要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新车维修或使用信息,就可以认定其构成欺诈,并适用三倍赔偿。
记者 | 刘苏雅
图片 | 法治进行时、法制晚报
监制 | 王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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