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女士表示,当时4S店的结论是车辆的里程表被调整过,且里程表内部的零部件也有毁损,高度怀疑这辆车是一辆二手车。因认为锦麟盛泰公司和德特公司隐瞒车辆实际情况,构成销售欺诈,贾女士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费用460万,并支付三倍赔偿1380万余元。
但两公司均表示其提供的车辆没有瑕疵,贾女士购车已经一年有余,不能再将车辆出现的问题归咎于销售方。此外,锦麟盛泰公司还提起了反诉,称贾女士仍拖欠300万余元的购车款未付。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贾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而根据交易流水,贾女士已经足额支付了购车款,因此主诉和反诉均被法院驳回。
贾女士和锦麟盛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反转?法院查到使用记录 公司当庭改口
一审开庭时,两公司均坚称销售的车辆是新车,没有行驶里程。但二审法官依职权调取了购车相关材料发现,该车的进口商是宝马公司,并有使用记录。
“在贾女士购车前,车辆的购置税已经由宝马公司交纳,新车提前交纳税费,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本案主审法官,三中院民三庭郑吉喆法官表示,由于案情存在疑点,于是他前往宝马公司进行了调查。
根据宝马公司提供的证明,涉案轿车是2013年6月进口的,车辆运至北京时并没有里程数。原本宝马公司计划将这批进口车辆作为自用的市场活动用车,但在手续办理还未完成时,出现了销售机会,于是其将涉案劳斯莱斯轿车销售给了德特公司。由于当时车辆的里程数已有4938公里,宝马公司还为德特公司打了折扣,优惠了12万美元,车辆的购置税成本也由宝马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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