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诉
“下班途中”证据不足 最终未能认定工伤
今年1月,石景山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王阿姨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下班途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王阿姨不服,又把人社部门诉至法院。
经再次调查后,人社部门发现,事发当天王阿姨的排班时间为白天,下午5点就应下班离岗,当日的工作报表也有王阿姨本人的签字确认,但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当晚10时许。鑫海通达公司认为这一时间显然超过了“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标准,对此,人社部门也予以确认。
而王阿姨解释称,因酒店的夜班工作任务较重,服务员们私下会互相协助,她便与祁某“结了对子”。事发当晚正好是祁某上晚班,她便一直在店内帮忙,经理是知情的。祁某也证实了王阿姨的说法,但她也称,确实不是公司要求加班的。
最后,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案证据能证明鑫海通达公司存在未排班服务员为夜班服务员提供帮助的情况,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事发当晚系公司安排王阿姨加班,故判决确认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具有事实法律依据,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争议
各地区规定不一致
认定结果大相径庭
“作为法官,自然是希望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排除超龄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刘伟法官在审判中会倾向于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但前提是,劳动者所受的伤害确实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刘伟法官看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治疗和补偿,同时也能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而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一些劳动力短缺的行业,可能会出现大量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身体条件仍能胜任继续工作,且老人本身具有工作意愿的情况。但考虑到因年岁渐长,老年人在工作中更容易受到事故伤害,此时能否启动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是极其重要的。
比起王阿姨的经历,牛阿姨则稍显幸运。已过五旬的她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核实,牛阿姨已达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原用工单位继续工作,在上班途中发生伤害事故。于是在2016年,顺义区人社局认定牛阿姨所受伤害应为工伤,经诉讼,顺义法院也判决确认该工伤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刘伟法官介绍,关于超龄劳动者的问题,在实践中,我国各地相关部门确实存在理解不一的情况,有些地区在地方规章中规定此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一些地区则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而仅在北京一地,各区人社局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认定都存在差别,如顺义区、大兴区的既有判例,都倾向于确认超龄劳动者在岗期间的伤害构成工伤。
如果无法作出工伤认定,那么在劳务关系中,只有雇佣方存在过错时,如在劳动环境安全措施不足、强令危险作业等情况导致工伤时,用人单位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如王阿姨的遭遇,则只能通过对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刘伟法官建议超龄劳动者,除了在工作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发生工伤纠纷时更好地帮助人社部门或法院还原事实以外,还可以通过补充购买人身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来平衡风险。
本报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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