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没劳务关系不能定工伤
区人社局成了被告
王阿姨首先起诉了鑫海通达公司,焦点是关于她年满50岁后还能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根据相关行政规章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时王阿姨与鑫海通达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关系。
认定了劳务关系,意味着申请工伤的过程变得更加困难。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由于两方并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雇佣、管理的同时,也要承担代缴社保等义务,而劳动者也享有加班费、医疗期、经济补偿等权利。但在劳务关系中,这些权利义务则不复存在。由于退休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便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
石景山区人社局以《工伤保险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作为依据,其中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申请,必须提交与用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经法院判决确认,王阿姨与鑫海通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王阿姨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王阿姨对该决定不服,于是再次将石景山区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请求其撤销这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判决
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应该重新作出认定
主审本案的石景山法院行政庭刘伟法官也有些犯难。因在《条例》中确有关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明文规定,而对于这个表述应该作何理解,法律界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工伤范畴。
“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不能单单靠合同的名称来认定。”刘伟法官认为,虽然王阿姨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无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但她在退休前后均为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与工伤赔偿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能因为超龄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就拒绝对符合条件的人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部曾针对《条例》出台过一份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石景山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可以确认王阿姨在达退休年龄后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其间受到事故伤害。根据人社部的相关意见,石景山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涉案决定,并责令石景山人社局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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