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婴儿呛奶死亡 家政公司被判赔偿37万元
2017年6月19日,李琳生下儿子小磊,不幸的是,小磊被诊断为“足月小样儿、低出生体重儿”。7月3日,李琳和丈夫自行要求孩子出院,医院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患儿目前反应差,喂养困难,需管饲奶喂养;出院后随时出现病情加重危及生命。
因为要坐月子,李琳在网站上找到了一家家政公司,赵红是这家公司的谈单老师和培训老师。因小磊喂养困难,赵红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了月嫂郭霞。
7月6日,因郭霞感冒生病,李琳让她休息,并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了赵红。赵红主动提出下午和晚上由自己护理小磊。
然而,在赵红两次喂奶后,当晚11点,李琳发现孩子出现异常,遂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但小磊因窒息不幸死亡。
李琳和丈夫认为,正是因为赵红缺乏相应的月嫂服务常识,喂养过快,护理不当,才导致孩子窒息死亡的后果,“当时孩子鼻孔都流出奶液了。”
李琳和丈夫将赵红、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至大兴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154万多元。
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辩称,小磊死亡是因为先天身体存在重大缺陷。他们还认为,赵红是谈单老师,自行决定照顾孩子,属于个人行为,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赵红则称,自己具有人社部颁发的高级母婴护理师证,喂食没有不当,与孩子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赵红明知小磊不同于正常婴儿,喂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她丝毫未发觉小磊发生了呛奶,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法院认定赵红担责30%。
法院同时认为,在被告微信群里,赵红去看护小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持异议,法院认定赵红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由家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小磊父母37万多元。
案例2
感冒传染孩子 月嫂被判赔偿雇主
2016年8月,吴楠在孩子出生后不久,便与月嫂刘晶签订入户服务合同,以每月一万元的薪酬,聘用刘晶在月子期间照顾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护理期间,吴楠之子因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吴楠认为,正是因为刘晶护理不当,导致孩子患病,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对此,刘晶答辩称,自己具备相应的护理资质,不存在不当护理行为。此外,自己在护理期间曾患感冒,曾向吴楠夫妇提议更换月嫂,但对方未予同意,而吴楠对此不予认可。
后吴楠申请对刘晶的护理行为与孩子患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吴楠之子所患疾病与日常接触的人、物卫生状况有关,依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刘晶护理行为与吴楠之子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刘晶在护理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并非鉴定范畴,依据现有鉴定材料也无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鉴定意见书以及病历所记载的孩子发病时间等信息,孩子生病与刘晶在自己感冒的情况下仍密切接触、护理孩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刘晶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吴楠夫妇作为孩子父母和监护人,对于孩子的健康状况理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应对密切护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状况予以适当关注,并视情况作出合理的应对。
综上,法院最终判令刘晶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吴楠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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