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扣“四特征”坐实“三罪名”
2016年的最后一天,该案被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毋庸置疑,全案的难点仍然在于能否将刘洋团伙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该院公诉部承办检察官魏芹紧扣该罪名“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魏芹发现,刘洋犯罪集团没有专门组织,只是部分成员“就职”于黄华宇所在的拆迁公司。“组织特征该如何体现?”她立即同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就“内部组织性”强化收集证据,特别是嫌疑人关于组织内部控制、管理形态的供述。
与此同时,详查账本让该组织“经济特征”进一步显现,结合口供,还证实刘洋、黄华宇利用经济利益对手下人实施了严格的管理与控制。至于“行为特征”,被害人伤情鉴定、搜出的作案工具及多份被害人陈述足够说明问题。指证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反而成为最大的难点。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害群体本身是违法群体“非法采砂者”,而且打砸行为都发生在江面上,周边群众没有具体感受。为破解这一难题,魏芹通过咨询专家、查阅案例,最终决定从刘洋犯罪集团破坏长江生态、危害航行安全及秩序、破坏经济等方面予以认定,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国家整治非法采砂的政策规定、群众报警记录等证据。
该案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则难在对人、钱、事的梳理上,考验的是公诉人的耐心和细致。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敲诈勒索金额为179.9万元,证据是两个账本及厚厚两大本银行流水与转账凭证。对照账册、船号、交费日期、船主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现金收条等逐条比对、反复计算、密密麻麻写满几十页纸后,魏芹将8次敲诈勒索的总金额固定在173万元。
经过两次退查、两度延长办案期限,在完成了长达140页的审查报告、20多页的起诉书后,2017年6月15日,该院向江汉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4日,该案一审开庭,16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名律师也将辩护焦点集中于此项控罪,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环节展开了激烈交锋。胸有成竹的魏芹以深厚的法律功底、翔实的证据准备和娴熟的辩论技巧有理有据地驳斥对方观点。经过6个小时的交锋,下午3点,法槌敲响,庭审顺利结束。
同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下达,全面支持检察机关公诉意见。1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周晶晶 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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