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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

陈昶屹
2020-03-31 07:09: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当前,随着复工复产工作稳步推进,新冠疫情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在涉疫情的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以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解除、变更合同的法律条文。但是,新冠疫情对经济运营的影响是历史的、具体的,不能简单地、想当然地理解“不可抗力”。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简单

  我国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是在《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明文规定的,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理解该定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客观情况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变;2.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合理地预见;3.该客观情况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即在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下,以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可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4.该客观情况必须是当事人按合同关于时间、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标的等约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看似简单,但“不能合理预见”这一带有主观性质的构成要件,却有不易把握的特点,在具体纠纷中,是不是“不可合理预见”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在举证时应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善良理性之人通常的合理谨慎义务。

  此外,《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注意几点:一、债务人是不可抗力通知的主体;二是不可抗力通知必须在合理期限作出,否则无法使债权人及时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难以避免损失扩大;三、通知的内容需同时包含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和系争合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事实两个方面,否则不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四、债务人不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应视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失去就不可抗力条款所享有的权益,但不增加其新的负担。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

  提到“不可抗力”就不得不提到“情势变更”及“商业风险”,这些都是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影响的原因。

  情势变更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也称做“艰难情势(hardship)”,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风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营业风险,更多是作为与“情势变更”这种异常或剧烈经济波动相比较的一种情形,一般认为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就不会被认为构成情势变更或艰难情势。

  事实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两个非常相似,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又存在相互的联系。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一是制度的功能定位不同。

  不可抗力主要提供的是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免除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制度供给,制度重心在合同责任免除上。情势变更主要提供的是如何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通过合同变更使合同能够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继续履行的制度供给,制度重心在维系合同履行上。

  二是客观情况影响的因果关系不同。

  虽然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会产生合同履行障碍的结果,但是其因果关联的影响是有区别的。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直接原因。例如,新冠病毒暴发后,武汉加强城市管理,导致供应商无法将货物送达买受人在武汉的收货地址,致使合同履行一时不能,供货合同履行发生障碍的直接原因就是疫情防控这一不可抗力事件。

  而情势变更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并非直接导致合同客观履行不能,而是导致该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非正常变更,使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例如,疫情防控导致旅游人口锐减并维持了相当的一段时间,从而使经营酒店的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等沉默成本不断增加,实际上改变了酒店场所租赁合同的缔约基础。本来承租人的支付义务并不会因为疫情防控而产生支付不能的情况,但是疫情防控却间接地影响了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经济基础。

  三是客观情况引起的客观结果不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结果是客观不能,主要是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是指当事人所具备的履行条件导致其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某酒店用房被征用,已经用于隔离人员的集中医学观察,导致该房屋无法按时交付承租人。

  法律不能,指法律颁布实施导致当事人履行合同将成为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例如,演艺公司与若干演员之间签订了拍摄某电影的演艺合同,结果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国家依据公共卫生传染法等法律授权作出禁止特定规模人员聚集的禁令,使演员们聚集在一起共同拍摄电影的行为将成为违反禁令的行为。即使演员们在主观上愿意在疫情期间聚集在一起拍电影,在事实上也是可以做得到的,但是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结果是经济不能或商业不能,在某种意义上是主观不能,指虽然合同在事实上仍然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合同履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在主观上受损当事人是不愿意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虽然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可导致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却是不同的。

  在不可抗力情况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当事人履行及时通知及证明义务,就可以依单方通知而发生前述法律效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从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是绝对的,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而情势变更情况中,当事人享有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为形成诉权,即限制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只有起诉到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法官或仲裁员行使“公平裁量权”才能变更或终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法官或仲裁员会基于“公平原则”,考量合同是否还有继续履行的意义和分担情势变更产生的损失,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或消除当事人之间显失公平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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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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