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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情报交换和利用能力亟待提高
随着FATCA的全面实施和《自动交换标准》的逐步推行,自动交换有望成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主流模式。为适应这一新趋势,我国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应对。
一是对《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修订,新增、细化和强化与税收情报交换特别是自动交换有关的规定,为自动情报交换提供坚实的国内法基础。二是履行关于适用《自动交换标准》的承诺,在时机成熟时正式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定》,在此基础上适时与相关国家启动自动情报交换。三是在税收情报交换中切实贯彻互惠原则。
从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现状来看,履行税收情报交换义务的能力不断提升,但利用他国税收情报的能力还有所欠缺,导致我国在税收情报交换实践中几乎沦为单一的情报提供国。为此,应当切实贯彻互惠原则,在向他国提供税收情报的同时意识到自己的情报请求国身份,积极向其他国家提出情报请求,并提髙对税收情报的利用效率。
完善一般反避税措施及其他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在反跨国避税领域的一个突破性进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效力层级偏低,系统性和统率性不足,难以充分发挥反跨国避税的功效。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吸纳《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反避税条款。
同时,目前我国的反避税规则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不够系统和全面,也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建议在未来修订《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时,加入反避税的相关内容,形成更为系统全面的反避税规则体系。
此外,还可以考虑研究和构建我国的税收筹划披露制度,这也是BEPS行动计划之一(第12项)。税收筹划披露是指纳税人或中介机构若想实施某项税务安排,须在实施之前向税务机关披露,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普遍实施的税务安排进行专门审核,以认定其是否构成避税安排。这一方面有助于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可以给纳税人提供确定性,降低其未来遭受反避税调查的风险。税收筹划披露制度与一般反避税规则紧密联系,分别着眼于事前防范和事后调整,恰当实施可收相辅相成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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