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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国逃避税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廖凡
//www.workercn.cn2015-12-08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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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进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打击跨国逃税避税新阶段

  2014年12月2日发布、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在反跨国避税领域的一个突破性进展。就国际背景而言,二十国集团框架下的打击跨国逃避税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问题行动计划”方兴未艾,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积极响应,《办法》成为我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第一步。

  《办法》仅适用于跨境交易或支付,而不适用于境内交易,亦即《办法》是专门针对跨国避税行为的“特别法”。其次,《办法》所规定的一般反避税措施,是定位于其他特别反避税条款的兜底措施。再次,《办法》明确引入了商业目的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之作为一般反避税措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最后,《办法》明确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和纳税调整的具体方法,规范和明确了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为实施一般反避税条款提供了明确的规程指引。

  在国际合作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已生效,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其中大多有关于交换税收情报和防止逃税避税的条款。自2009年开始至今,我国还与1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避税地)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2013年8月27日,我国正式签署了修订后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打击跨国逃税避税方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但我国还需要适应经合组织修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要求,从完善《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和利用能力、完善一般反避税措施及其他反避税规则以及妥善应对美国推行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等四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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