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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7月20日,记者就如何建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周祖成。
记者: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既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还是一种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周祖成: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规定不同,国家无法在统一的层面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进行制度规范和强化其作用,导致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缺失,组织性质和职权职责不明,程序上不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地位凸显,资产所有者地位彰显,职工地位有所下降,甚至被排除在管理与决策之外。这些因素都导致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与管理中作用不明显,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在非公有制企业更是如此,有的完全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种状况不但严重影响国家基层民主的实施,而且会影响职工在企事业单位的地位及其权益保障。
记者:在民主管理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民主参与方式,对私营企业则没有明确要求,如何弥补这方面的缺陷?
周祖成:这种状况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民主化的要求,也不利于达成企业内部不同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要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保证企事业单位正确的发展方向,使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能发挥作用,就必须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进行统一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只是在2012年3月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由于法律位阶偏低,对其贯彻执行不力。
记者:近年查处的国企腐败案警示我们,要从制度上积极防范,强化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您认为,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方面,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
周祖成:一是要保证职工代表切实代表职工的利益,为职工争取应有的权益,这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设计才能达到,否则职工代表很容易蜕化为资方的同盟者;二是要合理确定职工代表的比例,要具备制衡资方代表的力量,在一些关系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上要有否决权,否则就形同虚设;三是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作用的同时,也要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权利与作用,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在强调股东大会的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作用,通过相互制衡保障企业理性的发展轨道,防范管理层谋取私利。
记者:现实中,有人认为,在企业不能过分强调民主,否则会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您怎么看?
周祖成: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主管理本身不是目的,它恰恰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手段。职工参与管理能够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职工参与管理更能融合不同的利益关系,提高企业的包容性,通过法定的沟通与平衡机制缓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由公平的制度与规则保证的,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如此。强化职工的民主管理,有利于平衡不对等的劳资关系,让劳动者赢得更多的尊重,使其权益在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中得到更有效的考量和保障,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强劲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