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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盲人签名:为民服务须破“庸常之恶”

梁勇
2020-06-11 11:08:52  来源:红网

  近日,宁夏银川市一对老年夫妻历时两年,才在当地民政局办成了离婚手续。老人的女儿称,卡壳的原因是母亲签字不合格。母亲是一位盲人,为此练了一年的字。6月9日,涉事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们没有为难当事人,且还把能省去的环节都省了,但本人签字或口述录像这些不能省的环节,一步也省不了。因为《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离婚必须是本人签字并按指纹。(6月9日 澎湃新闻)

  此前还有报道,陕西洛南县一位小儿麻痹症患者,瘫痪在床,因为到了更换残疾证的时间,亲属想替他去办残疾证,残联的工作人员说必须本人到现场才能办理,就是用车拉也要拉来。

  要盲人签字,要瘫痪者到现场,这冷冰冰的要求是何等的不近人情。不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办事当然得按规矩。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似乎没错,因为有明文规定摆在那。但深究起来,这些所谓的照章办事,看似在维护制度和规定,似乎很有原则性和责任心,实际上却是履职不力的体现,给办事者增加了麻烦和伤害,是一种戴着义正辞严面纱的“庸常之恶”。

  “恶”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恶”,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即属于此类。另一种是“庸常之恶”,是指无思想、无责任的过错,一种对命令的无条件服从、对规章制度的麻木遵守、对个人判断权利放弃的“恶”。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若只知道机械地照章办事,或者以制度规定为挡箭牌消极应付办事者,不去主动寻求最优解决方案,这些行为就是“庸常之恶”。

  管理服务中的“庸常之恶”并不少见。让盲人练字签名、让瘫痪者到现场是一种;工作中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办事不结是一种;对工作提不起兴趣,表面上遵纪守规,实际却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也是一种。这些表象的背后都有堂而皇之的理由:不归我管或者我只能这样。表面上的照章办事,看似负责,实际上是在放弃和推卸应尽的责任。因为这些人所谓的负责,其实只是对自己负责,就是尽量少给自己找麻烦、惹事情,却完全忘记了岗位赋予的为民服务解难题的职责。

  照章办事本不是错。但机械地消极地执行规定,对该办、能办的事设置障碍,或者拖着不办,这就是“恶”。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一种“恶”。这种机械地照章办事的“庸常之恶”,本来用来办事的工作岗位成了“绊”事处,给前来办事的群众制造了麻烦,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工作中之所以会有“庸常之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度刚性有余弹性不够;执行制度不够人性化;工作人员为民情怀涵养不够,工作作风存在问题等等。

  要破除“庸常之恶”,首先要修订不太合时宜、不太切实际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严格刚性,能极大限度防止被钻空子,但在客观上,却给弱势群体办事制造了障碍,带来了困扰,需要调整。比如,身份或意愿确定问题,当前手段有很多,不一定非得要亲自签字或亲自到场才行。其次要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现在不少事办起来流程比较繁琐,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像“最多只跑一次”这样深得民心的要求,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第三是岗位工作人员要涵养为民情怀,增强服务的有效性。一个人缺少为民情怀,必然会导致“庸常之恶”。因为这样的人,眼里没有他人的需要和疾苦,只有自己的得失和利益。有工作情怀的人,必然热爱所从事的工作,必定能设身处地地为服务对象着想,就会奔着帮群众办成事的目标去,努力去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有为民情怀的人,能够从不断为民解决难题中体验到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这种快乐和成就感,是医治“庸常之恶”的良方。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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