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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是法治的火种
2001年、2005年,位于沈阳某小区内的一处房产被先后抵给孙某和孔某。房产局在进行确权诉讼期间向孔某颁发了房产证,法院最终判定孙某败诉。
孙某觉得自己曾多次到房产局说明房产权属有争议,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不合理。2009年,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房产局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无效。
这类“民行交叉”的案件审理起来难度较大,加之法律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如何界定还没有明确的解释,让案件审理更是“难上加难”。房产局坚持孔某办理房产证时手续齐全,不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情况。原审法院则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是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才是“权属有争议”。案子经过一、二审和再审,孙某接连败诉。
2013年,已是孙某身陷纠纷的第8个年头,争议的房屋已再次被转卖并办理了房产证。在孙某提出申诉后,辽宁高院提审此案,案件由李蕊主审。
孙某的房屋能否纳入“权属有争议”的情况,李蕊认为应从立法本意出发来解释法律。在她看来“法律一定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她认为,既然法律单独设有“权属有争议”一条,说明除了司法、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外,仍然存在其他使房产不能转让的情况。而且,法律的设定不可能只保护买方或卖方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中或把“权属有争议”归为一定要有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或是认为这一情况只指卖方对房屋有争议都不能成立。
“孙某多次到房产部门表明事实,而且已经提起诉讼,应当认定房屋权属有争议。”由此,李蕊判决房产局为孔某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拿到判决书后,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
自由裁量权并非裁量自由,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并非没有边界。“对法律的解释要根据立法本意,这种本意的基础是司法良知。我始终相信法律能够给大家提供维护正当权益的途径。”李蕊说。
2003年3月,牛某被诊断为肝癌,妻子田某将他转院到北京301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办理转院的过程中,牛某居住地的医保中心在医保报销必须持有的转诊转院审批单上出具“同意”的意见。手术后,牛家人报销时却被告知肝移植费用不属医保报销范围。丈夫去世后,田某认准了医保中心在审批单上签字就是同意报销手术费用,丈夫的去世也是因为得不到报销款后放弃治疗造成的,要求医保中心履行职责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她逐级上访,不断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2012年辽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提审。
“行政机关审批行为应该是谨慎的,面对不了解医保政策的普通居民,如果手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他们有在审核时注明的义务。”李蕊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医保中心的行为不合法,但是,基于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医保中心的行为既然使田某有理由相信他们同意报销牛某的手术费用,行政机关就要对自己承诺的行为负责。
李蕊判决医保中心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牛某的治疗费用予以报销后,得到了当事人和医保中心的共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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