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倒票现象已减少
方便旅客出行最重要
记者注意到,李滨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原本有条件直达目的地,由于被告不具有公平合理性的规则,导致原告为自身利益(购票后,有座位),不得不重复购票。被告因此多收取票款22元,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另据了解,今年2月2日,哈尔滨西站售票负责人回复李滨,“同车禁止分段购票”原因是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虽然铁路部门认为,“同车禁止分段购票”规定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但现在看来,随着实名制推行,黄牛倒票等现象虽然不能说绝迹了,但确实越来越少。这应该已经不是铁路购票过程中的主要矛盾焦点。现在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怎样方便旅客购票出行。
“农民的职责是种地,学生的职责是学习,工人的职责是生产产品。中国铁路总公司不是执法机关,也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还是为消费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所以,打击黄牛倒票虽然是其职责之一,但这并不是主要职责。既要扎紧篱笆,避免黄牛倒票,更应尽量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务必注意不要在打击黄牛的同时打击了消费者。”刘俊海说。
“随着验票技术的进步,此前制定‘同车禁止分段购票’规则时所考虑的因素已经不再重要。如今随着身份信息的联网运用、人像识别技术的采用等,人、证、票三者合一才能上车,已经成为常态,黄牛倒票、囤票等现象已经大量减少。所以不应以过去陈旧的规定来限制旅客正常合理的乘车需求。”孟强说。
邱宝昌也认为,“同一趟高铁禁止分段购票”规则的设置不尽合理,需要因时而变,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便利。
邱宝昌称,对于可能侵犯自身权益的事情,消费者自然有运用法律武器的权利。但是这一事件起因和“不当得利”似乎关系不大,因为分段购买的票价与整途购买的票价差距不大。如果是在运力紧张时期,有意压缩短途车程车票,只提供长途车程车票,则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孟强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目前也是提供铁路客运服务的唯一主体,其从事的是铁路公共运输服务。所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客运服务合同中,属于承运人一方。
“之所以在内部制定‘同车禁止分段购票’的规则,并在购票系统中设置成同一乘客在同一日期、同一车次上,使用同一证件只能购买一张车票,据称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比如,为防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上囤票倒票,售票系统将不接受行程冲突的购票。而同一车次不同站点,则被视为行程冲突被禁止购票。同时,也有可能是为了防止乘客逃票,比如,防止乘客只购买旅途头段和尾段的车票,而不购买中间区域的票。这一规定也许在数年前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确实考虑到了对更多乘客权益的保障,但在今天看来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不合理的,需要加以改正。”孟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