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方式
国有企业如果不能实现政企彻底分开,就会导致的对企业基本特征的扭曲。企业的标志性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就是在没有任何(包括政府)干预的条件下,通过市场中“看不见的手”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自负盈亏就是通过市场竞争决定其生存和发展,在此过程中既不应该得到其他企业所得不到的特殊关照,也不必承担其他企业所没有的所谓社会责任。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方面,真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资本即企业经营的财产之本,广义的资本包括所有者和债权人投入到企业的所有资金。但由于企业的收益和风险主要由企业所有者分享和承担,故狭义的资本仅指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及应享有的增值,体现股东的财产权利。资产则是企业资金的具体运用结果,为了保证资金进入企业后能发挥增值功效,需要进行统一筹划和使用,形成各种能够为企业带来增值的财产形态,其对应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管理资产的工作,也就是所谓的“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本质,就是不断调整资产的来源结构和占有结构,使其在商业模式上更具竞争力;就是千方百计地让资产有效运行,创造尽可能高的生产率。但是,企业的形态和特点是丰富多彩的,而且还要时时面对变化无常的市场,所以企业管理既是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没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必经的实践历练是难以胜任的。
资本对应出资者,出资者自然应该管资本,而不是管理与企业概念相对应的资产。然而,资产的结构和质量决定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大小,出资者也就有了管资产的必要。当出资者不愿或不能亲自经营企业时,就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出资人即所有者拥有资本运作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经营者行使资产运用权。
收益权是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是其出资企业的根本目的所在,是其他权利产生的基础。由于投资有风险,出资者需要面临负收益的可能性。为了资本的保值增值,出资者必须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监控,包括建章立制、派驻董事监事、更换经营者等。同时,为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产生了各种各样极具激励作用的薪酬制度。总之,为切实落实现代管理理念,对国有企业要进行分类监管。
其一,对于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由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只领国家工资,享受国家同级干部的一切待遇,不得从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而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成员全部从经理人市场招聘。董事会只管两件事,一是重大投资审定,二是内部利益分配;其他所有事情特别是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都要由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全权负责。企业管理人员只有管理职务没有行政级别,而薪酬可根据其业绩大小和贡献多少,参照国际同行业的水平来确定。其二,对于国有股份低于50%的企业,政府只需派类似于监事长职务的国有资本代表去监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以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工作均由其他股东运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政企分离,让企业家来管理企业,让市场来决定企业的成败。其三,对于全资纯公共服务类企业,因其已经基本失去了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特征,事实上不能称其为企业,所以完全可以仿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避免混淆企业的概念及其管理逻辑。
为了践行上述理念,大力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战略思想,势在必行。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基本形式,产权多元化从宏观上看是指国民经济中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从微观上看是指公司制企业中的股权多元化。股权这种产权形式是由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而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含的权利。从其内容来看,股权既包括财产性质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又包括非财产性质的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等。虽然股权是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换取的,但股权绝不等同于所有权。因为股东一旦出资后,原股东各自的财产汇合成公司的统一财产,股东丧失了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者出资前拥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出资后这种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资本所有权,股权是资本所有权的一种存在形式,它的本质要求是资本增值。在投资者由一般的财产所有者转变为资本所有者的同时,公司替代了原来财产所有人的位置,成为新的企业法人全部财产的所有者。公司制企业中投资者的股权控制并不表现为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控制,而是表现为在公司内部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控制;在公司外部通过完善资本市场自由转让股权进行控制,也就是所谓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问题。当然,实现了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但国有资本通过享有股权仍然会控制或影响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摆脱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但摆脱行政权力的控制不等于摆脱国家资本所有权的控制,这只不过是让政府摆脱自己并不擅长的企业经营,转而去进行资本运作而已。
另外,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一般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要尽量有所不为,该退出就退出,以便非国有资本的进入畅通无阻。当然,国有资本的退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领域中国有资本的退出是恢复国有资本的本性,即排他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只要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且能使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也可以随时进入任何领域。
第二方面,真正实现由政府的企业到市场的企业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前,可以说中国只有工厂和商店而没有企业。因为企业的本质特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在计划经济时代,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由国家计划统一确定,各种生产资料都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工厂和商店只是执行计划,没有任何自主权,职工不管盈亏报酬都一样。中国的工商业改革之初,主要是汲取农村的改革经验,从承包租赁、抓大放小,到政企分开这样一个逐步放权让利的过程,特别是股份制的实施才使其具备了企业的雏形。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完备的企业,那是因为国有企业既享有在资源占有、资金使用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特殊待遇,又承担着抗灾救灾、扶边济贫、维稳保增等方面的特殊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的国有企业一方面享受着本不该享受的优惠,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本不该承担的责任。享受特殊优惠,从长远看对企业的成长绝不是一件好事,由于缺乏困难环境中的考验,所以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这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也是极其不公平的,这必将严重地挤压到非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同样,另外增加企业的负担对国有企业也是不公平的,老是负重前行肯定也会影响企业健康成长。因此,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彻底清除所有制歧视,让中国经济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实现国有企业由政府的企业到市场的企业转变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商学院、数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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