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委员会
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并非《劳动关系法》设定框架下唯一的劳动关系纠纷化解机构,《劳动关系法》还规定在某些特殊工业领域(私有和公有领域),由雇员和雇佣者联合建立集体谈判委员会进行有限的自治。自1924年以来,集体谈判委员会一直是南非劳动领域立法的核心机构,1995年以后设立的公共领域集体谈判委员会涵盖了政府三级部门的大约130万名工人。目前,南非共有47个集体谈判委员会,涉及私营和公共部门约250万名工人。
传统上,集体谈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其所在专门领域参与集体谈判,并促成协议达成以规范领域内的雇佣行为。这些协议通常涉及最低工资、工时、加班、休假工资、通知期和裁员工资等问题。很多集体谈判委员会签订的集体协议中均设立了“社会工资”类基金,如养老金、公积金以及集体谈判委员会设立的医疗援助项目。不过,新《劳动关系法》大幅度扩大了集体谈判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了解决争端的责任。集体谈判委员会解决其所在领域的劳动争议时无须经批准,而一旦获得批准,可申请并获得履行这些争端解决职能的补贴。
目前,集体谈判委员会争端解决小组的成员是由雇主和工会当事方选派的委员(调解员和仲裁员)担任,任期可延长。集体谈判委员会委员必须被接纳为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委员,以便在集体谈判委员会的调解或仲裁小组中服务,即所有的集体谈判委员会委员都必须是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但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谈判委员会委员。
民间劳动争议调解路径
劳动关系领域的私人纠纷化解途径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黑人工人希望自己能被纳入劳动关系立法保护范围内。但当时化解雇佣纠纷的机构是工业法院,不过由于工业法院在黑人工会中缺乏可信度,从而促成了南非独立调解服务机构的应运而生,填补了工业法院的缺陷。时至今日,私人调解仍填补着个人和集体纠纷化解的空缺,但其最大的弊端就是费用比较高昂。目前,Tokiso是南非最主要的私人争议解决机构,很多在集体谈判委员会和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之外达成的集体协议都是由Tokiso处理的。可以说,相较于调解、调停和仲裁委员会,私人纠纷化解途径为当事方提供了更加多元的选择,包括选择调解员和仲裁员的自由、用于调解的时间自定等。
但在南非,除非当事方同意,争议当事方可以协商通过中立的非相关方进行私人调解或私人仲裁。这个中立的非相关方可以是当事方选任的独立调解员,或由私人纠纷化解机构指派。
目前,南非的《劳动关系法》并没有对在私人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的条件进行规定,但一般情况下,供职于类似于Tokiso的调解机构的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技能培训,并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在调解员选任上,由争端当事方通过协议选择调解人,若协商不成,则应适用行业性集体规定,如在采矿业,工会和雇主协会均会建立一个调解员小组,其成员都可成为某一特定争议的调解员。
在调解程序启动上,在采矿业等诸多行业,雇主和工会一般会预防性地使用私人调解。一般来说,他们的争端解决协议都会明确规定在发生争端时将交给哪个私人调解员或机构处理。但尽管如此,调解程序的启动仍需要争端各方或其代表(通常是工会官员)同意。这种同意通常会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表现,包括调解员的身份、职权范围、调解费用的承担等。在缺乏上述预先商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情况下,在个人和集体争端中,雇主和雇员或代表他们的工会,可以通过与对方达成协议,直接寻求职业调解员的服务,或通过Tokiso等机构开展工作。像Tokiso这样的组织还为雇主和工会提供联合谈判培训以及建立关系的干预措施。而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这一协议也可通过民事法院来执行。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