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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没离身钱却没了,卡主操作正确银行被判赔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0-11-09 19:16:09

  记者 安然

  银行卡从未离身,卡里的钱却没了,原来是遭遇了盗刷。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因发卡银行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银行卡所有人又进行了全部正确操作,判决由银行全额赔付。

  今年春节之前,市民王先生前往菲律宾旅游,回国后因时值疫情,于是在东北老家待了一段时间之后才回北京。因隔离所需,他拿自己的储蓄卡去小卖店购买东西,付款时发现储蓄卡里竟然已经空了。王先生赶紧查询,发现这张卡竟然从三天前开始,到他发现的当日,在印度尼西亚被盗刷了上百笔,金额达3.5万元。王先生赶紧就近操作吞卡并报警,隔离期满后,他拿着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书前往发卡银行,要求银行赔付盗刷款项。银行表示不同意。王先生于是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索回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王先生储蓄卡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涉案储蓄卡在印度尼西亚被盗刷,而王先生又证明了他当时人在国内,并持有涉案储蓄卡。银行方面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王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王先生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故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涉及银行卡盗刷的案件中,有不少是通过银行卡复制,或通过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被盗刷。

  如果是被不法分子复制的情况,案件属于伪卡交易,在法律上是指他人盗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伪造或者变造银行卡卡片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的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持卡人首先要证明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透支额度增加,并证明本人账户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伪卡交易所造成,持卡人需要提供真卡、用卡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刑事判决等证据,证明在交易期间持卡人本人及其银行卡均不在交易现场。例如就近在ATM机上操作吞卡或刷卡交易并保存好凭条,以此证明银行卡一直在身边随身携带,并未交给他人。此时,发卡行若不能提供签购单、监控录像等证明涉案交易系真卡交易或授权交易,则为认为为伪卡交易,若存在伪卡交易,则该交易行为对持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发卡行是不能以不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免责的。

  如果银行卡被不法分子通过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盗刷,持卡人还是要及时报警、挂失、提供账户流水,发卡行则应根据银行卡的种类、交易类型、支付金额等因素,采用具有安全性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身份认证是否具有安全性,可综合认定银行是否根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是否达到行为当时他通用技术水平下保障网上交易安全的技术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身份认证不具有安全性导致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银行卡被人捡拾或盗走进而被盗刷,则属于“真卡交易”。若发卡行能举证证明按照银行卡业务流程进行操作,持卡人无证据证明发卡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持卡人则应承担损失。

责任编辑: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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