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破产诈欺罪处罚逃债行为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的保障必不可少。
刘俊海希望,可以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其中明确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破产的基本程序、债权人的保护、破产和解制度等内容。
在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王文华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在于促进诚实的、资不抵债的、陷于经济困顿的人重获新生,使得他们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致于因此而导致他们个人或者家庭彻底陷于混乱,使得他们能够有机会摆脱沉重负担,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财富,重新投入到正常的民商事活动中去。
“个人破产制度要帮助的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让这些经济陷于困顿的、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的债务人,通过走破产程序豁免一部分债务。当然,很有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因此,相关的配套制度必须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王文华说。
刘俊海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我就怕在实践中有人走偏,把自己的优质财产藏起来。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对别人债务需要清偿,但是表面看没有还款能力,实际上还藏有很多财产。这个不能容忍,这是我最担心的一个问题”。
叶建平则认为,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不必过于担忧,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可以同步建立规制和裁判的制度规范,“例如,设计个人破产制度合理程序,以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就有发现问题、追加分配、裁判措施等”。
“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定对债务人的免责例外、不可豁免的具体情形。”王文华指出,对个人破产制度所豁免的债务作出明确规定,不是说什么债务都豁免,比如说,恶意透支信用卡,肯定是不能豁免的。而且,还需要设置几年的豁免考验期或监督期,只有在过了这个期限、符合各项法定条件的,才可以真正豁免,在这个期限内仍然要偿还债务,这样会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制度实践的检验。
王文华认为,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设立破产诈欺罪、过怠破产罪等罪名,对于隐匿财产、私自处理财产等行为进行处罚。
“目前来看,尽管我国刑法规定有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但是,由于相关条文出台时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虚假破产罪只适用于公司、企业破产,不适用于个人破产,那么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后,虚假破产罪就需要作相应的犯罪主体的修改。”王文华说。
王文华指出,虚假破产罪适用的情形有限,没有涵盖更多形式的欺诈破产行为,不能依赖“其他”这样兜底式的规定,立法该明确的还是应当明确,才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精神。而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遇到个人破产制度,其罪状设计、司法适用尚需进一步细化。此外,在无法证明欺诈故意时,过怠破产罪将发挥更大的刑事法益保护作用,未来应考虑增设。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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