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保护债务人债权人权益
在葛益平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平衡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的破产者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同时,个人破产也是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制度。司法的介入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债权人利益被不合理地削弱,阻止债权的个别清偿,保证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维护公平的债务清偿秩序。”
刘俊海指出,个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权比例打折公平受偿。总体来看,这种制度更加公平。
“比如,债务人只有100万元的财产,对外欠了1000万元。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第一个向他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以后,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这个债权人把债务人的100万元都拿走了,再有债权人过来,即使胜诉也没办法获得赔偿,这是不公平的。”刘俊海举例说。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防范金融危机。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保障金融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人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减少金融风险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风险预防的角度讲,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消费者对自己到期不还贷的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减少其产生欺诈心理的动机。”葛益平说。
刘俊海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得以从债台高筑的尴尬局面中暂时解脱出来,有希望东山再起。
“需要强调的是,在破产期间以及宣告破产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有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的生活,他的名字也会进入到自然人破产的信用记录里,他的信用度会降低,会影响到他的市场交易机会、提高他的市场交易成本。等他修复信用之后,才可以再回到市场中,重新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动中。”刘俊海说。
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突破“执行难”困境,阻却向“私力救济”倾斜。
葛益平指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可通过破产机制缓解“执行难”问题。同时,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普遍规定,一个债务人如已被批准破产,债权人就只能通过债权人联合会等方式来解决债权,禁止债权人单独发起讨债程序,从而限制私力救济对债务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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