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委会证明:死者此前经常带刀在村中游荡
有媒体援引一份印有涞源县邓庄村村委会印章的证明文件中提到,“王磊此前经常带刀在村中游荡”。邓庄村村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一次次来上人家骚扰,闹得人家家里不安生,把人家一个好好的家毁坏了。”
“他尽黑夜来。来过好几回,他欺负人欺负得太厉害。怎么能上人家家来骚扰来呢,(王新元一家)都是老实人。”

目前,小月正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同时小月在外地打工的哥哥也已经回到邓庄村家中。小月:“我最后悔的就是,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认识这个人,因为我,我的父母遭受了本不应该让他们承受的这些伤害,甚至我的父母一直在看守所被羁押,现在已经半年多了。”

而死者王磊的父亲目前仍在黑龙江老家,他表示相信法律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女生母亲变更强制措施,未被涞源县公安局采纳
涞源县公安局:其行为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称,赵印芝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王磊的死亡是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小月一家长期遭受不法侵害,一家人无法正常生产生活,建议对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但该建议未被涞源县公安局采纳。

涞源县公安局在对涞源人民检察院的回复中则强调了赵印芝“追砍”的行为,并用了“放任”一词。回复中提到,“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案发时其手段较为残忍,不计后果,这说明赵印芝长期受到受害人滋扰、心中充满仇恨,家庭突遭变故是否会心生报复社会之心无法排除,因此无法保证其脱离羁押后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辩护律师:公安局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赵印芝的辩护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称,他已于1月17日向检察机关提交父母及女儿三人均应作出不起诉、立即释放的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材料。赵鹏律师认为,涞源县公安局所谓“赵印芝对伤害他人行为持放任态度”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赵鹏:“关于他母亲后续砍刀的行为。也不是本案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的关键点,因为他们一家的防卫行为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割裂来看。首先赵印芝后续的行为,她不确定王磊倒地之后是否已经死亡,这点没办法确定,第二,(王磊)一旦再起身,一旦拿刀。三个人很有可能拼不过王磊一个人(个子那么高,一米八大个)。他们一家又是两个妇女,王新元还有残疾,再起来也未必能制服王磊。另外,王新元也告诉赵英芝说,别砍了,已经死了。当赵印芝听到这个情况之后,也就立即停止了防卫行为。所以赵印芝后续砍的行为,是在整个防卫过程中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认定为),你之前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了、或者说我的防卫行为已经结束了,而我又继续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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