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范围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是新生事物,从试点到正式施行的过程,也是不断摸索完善的过程。
与试点方案相比,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四大突破: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授权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降低启动赔偿工作的门槛;健全磋商机制;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及适用,做好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一边是省里对环境损害案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边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落实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迎说,有时案件发生在地方,等省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时,污染程度由于时间流逝发生了变化,难以界定,这在对大气和水等流动介质的污染调查中尤为突出。“将赔偿权利人范围扩大至市地级政府,是国家出台的《方案》与此前试点工作相比最显著的变化。”
在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教授俞元春看来,赔偿权利人增加是必要的。目前来看,环境损害赔偿最容易操作的还是那些突发的、局部的、小范围的污染案件,而这些主要发生在市级层面。与此同时,市级政府之前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他们也有这样的能力承担起责任。
在贺震看来,修复及相关程序的开展也是极大的挑战。污染案件完成判决,整个案子实际上只走了一半,将破坏的环境修复至百姓认可、经得起时间检验,这才算完成,第二步的工作甚至比第一步还耗时、还复杂。
另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难度比较大,还有提升空间。贺震介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还不太多,江苏目前具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一共有10家。
据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加快开展工作。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2018年6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专业能力要求等。(记者 王伟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