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担起追偿主体责任,让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
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太滆村靠近太湖,在沿太湖公路过雅浦港桥后通往该村路口的一个宕口里,还可以看出这块杂草丛生的荒地被清理过的印迹。
2016年5月,太滆村环境巡视员在这里发现了一片化工废料。后经警方调查,这些化工废料是由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雇人进行“处理”的。2017年1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判处4名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样,“罚金是交给国库的,并不会使用到环境整治和修复上。”武进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环保部门委托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来,对方主动提出磋商解决,赔偿了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万元。
“这次虽然没有以武进区政府的名义进行起诉,但实际运行中,武进区相关部门确实体现了主体责任,要求污染企业进行赔偿,效果不错。”贺震说。
贺震介绍,过去两年的试点中,江苏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期间,江苏提起6起案例,目前办结4起,还有两起在走诉讼程序。据统计,目前已经追回到账生态修复资金2000多万元。
江苏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无锡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倾倒废油渣造成土壤污染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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