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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房毁约与儿子合谋转移财产 遭拘留后一次付清310万

2018-08-22 08:27:02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 李晗 通讯员 石岩 黄硕)因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去年12月56岁的吴先生被判返还购房人刘女士定金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20万元。近日,吴先生因在案件执行阶段虚假报告财产,出售房屋后与其子合谋转移售房款妨碍法院执行,被拘传至法院,并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其子吴某某亦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迫于压力,吴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执行案款及利息共计310余万元。

  吴先生写下悔过书。朝阳法院供图

  2015年12月29日,吴先生与刘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先生将望京某小区的502号房屋以4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由于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合同约定吴先生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如约向吴先生支付了定金85万元。

  2016年1月31日,由于吴先生未按约定解除502号房屋的抵押登记,刘女士与吴先生签订《合同变更申请单》,载明变更原因为“赎楼材料不齐,银行解押需延迟”,双方重新约定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办理完毕。

  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6年4月12日,吴先生向刘女士发出《解除合同通知》。4月21日,就502号房屋吴先生再次与案外人林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吴先生退还已付款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8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2016年1月7日,在原有银行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502号房屋又设立了新的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正是此后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林某。2016年4月21日吴先生与林某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7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先生未在2016年3月15日前解除502号房屋抵押,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刘女士与吴先生就502号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吴先生退还刘女士定金85万元;并赔偿刘女士房屋差价损失220万元。

  判决生效后,吴先生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今年4月,刘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吴先生到庭向执行法官报告了财产,法官亦向其告知了虚假报告财产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此外,法院依法对吴先生名下的502号房屋进行了查封。由于吴先生在同一小区另有一套501号房屋,该房屋亦设有抵押权且抵押额较大,刘女士未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吴先生明确表示自行处置该房屋并将售房款偿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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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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