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著名作家金庸。中新社记者 任海霞 摄
同时,法院认为,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江南借名之举确实有借势获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还指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虽然相同或类似,但在文学作品小说中分属于武侠小说、校园青春小说,二者读者群有所区分,尚有共存空间,若江南在取得金庸谅解并经许可后再版发行,更能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繁荣。
作家江南当日也发布声明称,没有侵犯著作权是个好消息,而“不正当竞争”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声明还称,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但“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截至记者发稿,金庸一方对此事未有回应。

江南微博截图。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第三方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若剑表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是否获利关系不大,一般是看他人商业利益是否收到损害。
“这个案子里也把金庸先生的作品认定为知名作品,实际上也是商业化的小说。如果借用知名商品的要素进行商业活动的话,应该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陈若剑说。
那么,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名进行再创作的“同人作品”,是否都构成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
陈若剑觉得这需要具体分析。“这里要看作品具体的情节,会不会造成读者的误解。”
律师柴峥则表示,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讲,有自己完全的知识产权创作在其中的作品肯定比“傍名牌”更好。“如果一定要借鉴、引用,或者说向作者致敬,那至少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同时,柴峥指出,大家也不能认为只要作品不获利就不涉及侵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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