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娱乐旅游绿色城建打工
 

中工民生

法眼

金庸诉江南案一审获赔188万 同人小说还能不能写?

2018-08-17 17:28:4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宋宇晟)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件被称为“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的纠纷,一审判决江南等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

  “同人作品”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近年来网络上不乏此类作品。本案是否预示着同人作品都涉及类似问题?

  “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一审宣判 阚倩 摄

  事实上,早在2016年,金庸与江南的纷争就进入了公众视线。当时,金庸方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侵权。

  而江南所在地为北京,广州法院没有他的地址,导致江南未收到相关文件,被法院公示,又被网友挂在网上。

  2017年4月,此案正式开庭,双方庭辩的核心焦点在于,《此间的少年》里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是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金庸方认为,上述原创武侠人物在数十年的传播中,已在公众意识中形成了鲜明经典的形象,具有极强的辨识度。而《此间的少年》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这些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并获利,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也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江南方则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根本区别。作品中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且不涉及针对金庸作品本身的改动。

  《此间的少年》书封。

  在一审判决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公开了金庸与江南作品的对比。

  记者注意到,《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作品中大量人物相同。其中,与《射雕英雄传》相同的共27个,包括郭靖、杨康、黄蓉、欧阳克、欧阳锋、黄药师等;与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个,包括令狐冲、林平之、独狐求败、东方不败等;与金庸《天龙八部》相同的共18个,包括王语嫣、段誉、乔峰、段朱、段紫等;与金庸《神雕侠侣》相同的共7个,包括郭靖、黄蓉、小龙女、尹志平、陆无双等。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等方面,没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撰写全新的故事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创作出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作品,并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整体来看,并不足以构成侵权,因此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权。

1 2 共2页

编辑:卢云
 
 

相关阅读

 
 

高清图库

 

首发策划

热门排行

 

热点推荐

 

优势栏目

    • 优势栏目

      重载铁路桥梁转体创“新高”

    • 优势栏目

      浙江洞头“一元食堂”为老人传递幸福“滋味”

    • 优势栏目

      2018阳光少年成长营闭营仪式在京举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