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王志被认定为责任人
除了王志,大货车司机和事发时的其他骑友,在接受交管部门询问时,都对事故过程做了陈述。
大货车司机说:“给我感觉是首尾相连,是倒在一起的,靠东边的自行车前轮搭在另一辆自行车的后轮上。”
骑友马先生说:“我感觉自己车的后轮被碰了一下,因为没有影响到我骑车,我就继续向前骑。”
另一名骑友说:“那个小孩(王志)位置往左偏了,快要碰到红衣服的人(李凌)了,两个人车把距离也就2厘米左右。”
门头沟法院认为,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各证人上述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可以证明王志的自行车与马先生的自行车后轮相碰撞后,王志因自行车失控,与在其左侧骑行的李凌身体或自行车有相互接触,导致李凌驶入机动车道,和大货车发生接触。
法院还认为,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主体并不仅仅限于事故当事人,所有在现场的相关人员均负有不破坏现场的义务。对此,王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推定事故时王志自行车失控摔倒与李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而,王志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占比50%。
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大货车司机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上路行驶,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驾驶义务和注意义务,大货车司机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占比30%。
对于死者李凌,他从后方超越大货车时,仍与其他骑友采取并排骑行方式,靠近机动车道,在事实上增加了活动的危险性。法院认为,其自身亦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占比20%。
最终,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1万元和33万元,王志赔偿56万多元,共计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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