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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友被判赔偿死者家属56万元 一骑友被认定碰倒同行者致其死亡

2018-08-17 16:47:06 北京晚报

参加企业组织的骑行活动出事故 一骑友被认定碰倒同行者致其死亡

  记者今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去年5月,在门头沟石担路发生一起骑友意外死亡的案件。并排骑行时,李凌因为另外一名骑友王志的接触摔倒,倒向了一侧行驶中的大货车,李凌受伤,送医后不幸死亡。此案一审,门头沟法院判决骑友王志和大货车司机各承担50%责任和30%责任,分别赔偿死者家属56万多元和44万多元,死者李凌自担责20%。被告王志不服上诉,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 骑友碰到大货车死亡

  “石担路案”发生在去年的5月6日上午,李凌和王志参加一个企业组织的骑行活动。当一众骑友由东向西行至石担路12公里处时,遇上了一辆同向而行的大货车。

  货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李凌和王志等骑友分成两列在非机动车道骑行,原本不相干的双方,却在超车过程中,因为骑友间的擦碰、接触,酿成了悲剧。

  门头沟法院一审认定的事故发生过程很简单:先是王志的车前轮撞到了骑友马先生的车后轮,王志摔倒,马先生继续前行,李凌也摔倒,并与大货车接触。王志和李凌二人受伤,自行车损坏。

  送医后,李凌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志右侧肱骨头骨折。

  案发过程之所以如此简单,存在着客观原因,一是因为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视频。二是事故发生后,王志自行将自己的自行车移至路边,未保护现场。三是李凌所骑自行车现已灭失。

  就连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载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事故发生后,李凌的家属将王志、大货车司机以及大货车所属的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门头沟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41万多元。

  死者家属认为,李凌参与骑行活动多年,骑行经验丰富,之所以发生事故,肯定是因为被王志撞倒导致。

  而王志则认为,案发时,自己和李凌并没有接触,他的死亡是因为与大货车接触导致的。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义务保护现场。

  无疑,王志和李凌摔倒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不能提交直接证据,所以本案亦只能依据间接证据,也就是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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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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