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骑行资料图,与本文无关。刘平摄
二审:骑行活动的组织者无责
一审宣判后,王志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王志认为,自己右侧肱骨头骨折,摔倒的方向为自己右侧,而李凌在自己的左侧,可以证明李凌的摔倒不是因自己碰撞所致,而且自己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而不是责任主体。大货车司机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最终导致事故,所以大货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王志还认为,组织骑行活动的公司应当参加诉讼并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不具备组织骑行活动的相关专业经验和实力,也无法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北京一中院认为,因事故发生后王志自行移开车辆,导致现场无法还原,且受伤的部位与摔倒的方向并不具有绝对对应性。
另外,由于事发突然,且没有直观的客观影像等予以证实,一审法院通过对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以及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来确认事实,是合理正确的。
法院还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各参与方因自己过错而导致,与骑行活动本身的安全保障没有关联,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参加诉讼并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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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北京晚报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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