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电话,有法儿治吗?
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骚扰电话进行定义与处罚的法律法规,但是不是如通信管理部门所言,对骚扰电话就没法儿治了?记者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
广告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11条: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骚扰电话与正常的广告推销有什么不同?这些法条能否规范和处罚骚扰电话?骚扰电话泛滥究竟是监管不能还是监管不力?手机用户何时才能不再随时随地地被各种推销电话骚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广告推销等骚扰电话使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深受困扰,甚至“120”生命通道也遭受推销电话频繁骚扰,在这种背景下,各方面形成较为一致的呼声,认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对此予以约束和监管,这是社会需求,也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专门规制骚扰电话的法律法规,这是事实。但是,如记者所梳理,已经存在与之相关的法规范。鉴于既有法规范对监管部门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已有规定,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对这些相关法规范进行确认,依法采取规制措施。如果认为既有法规范不能形成对骚扰电话的有效规制,则应当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范,乃至制定新的相关法规范,为解决骚扰电话带来的困扰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规制法依据。”杨建顺说。
监管部门必须积极履职
“广告推销电话扰民是电信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通信管理局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三大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本区域内的广告推销电话扰民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在海曙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中,列举了监管部门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记者注意到,7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消息称:针对骚扰电话问题,我部已联合十余个相关部门制定了专门方案,近期即组织开展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一是加强通信业务和资源管理,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防止通信资源被用于营销扰民。二是多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各行业商家的业务推销行为,整治营销扰民乱象。三是增强技术防范能力,加强骚扰电话的预警、监测、识别和拦截。
7月12日,海曙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副检察长李志雄和民行科的两名检察官来到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向该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通信管理部门积极履职,对当前“骚扰电话”扰民的现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改进和完善电信业务管理办法。
刘文晖 何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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