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金是否更合理
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消协组织虽然是原告,但权益真正受损害的是消费者。当消协组织胜诉时,赔偿金应该判给谁,如何使用分配也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在广东省消委会胜诉的三例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惩罚性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给出了解释,因为在不能确定具体的消费者时,上缴国库最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看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恰恰反映了消协组织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上的特殊性质,体现了和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差异,也能体现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差别。“如果认为消协组织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消费者个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总和的话,实际上我们就是若干个不特定的消费者私益诉讼的总和,怎么能叫公益诉讼呢?”
但在一些专家看来,如何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仍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如果把赔偿金上缴国库,那跟行政罚款是一样的。从长远来看,曹守晔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将赔款放入基金。
一些专家也认同设立基金来管理赔偿金显得更为合理。
周虹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公益诉讼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如果特定消费者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以从这些基金里面去获偿。
在赔偿金管理上,后续将面临着赔偿款发放的工作。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桂珍认为,这中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筛选出具有索赔资格的消费者,设立一个基金能够专业化地解决很多问题。
针对管理惩罚性赔偿金问题,刘俊海给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中消协作为发起人,成立中国消费者民事诉讼赔偿基金会,将所有的赔偿金放置在这个基金会中,将每一笔赔偿金详细备案,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当消费者拿出相关案件证据,并申请理赔的时候,可以从这部分款项中,给消费者发放赔偿金;另一种是委托基金会,比如中华慈善总会,或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确定信托的监督人。(实习生 赵丽梅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宁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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