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我们3名伤者近20万元的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执行到位?是不是你们拿了对方的好处,不想执行。我要去告你们不作为!”赵某等3人多次找到张国强反映诉求,张国强反复解释执行情况,赵某情绪依然激动。
赵某驾车途中与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赵某车上的3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赵某等3人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近20万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朱学智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经查询,未发现有其财产线索,找其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其系孤寡老人,今年68岁,现居住在窑洞,日常生活靠一亩多薄地,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邻居证实,发生事故的电动三轮车也是借邻居的。
“打赢官司拿不到钱,还打官司干啥?”面对赵某等人的不依不饶,张国强决定让执行人员带赵某等人到黄某家实地走访。到了黄某家,赵某等人看到其家境时,不再言语,但反复问执行人员:“我的赔偿金找谁要?”
“像赵某这样的案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朱学智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对于该类案件,即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该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未能最终实现,实际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客观存在的。
朱学智认为,“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范畴。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交易双方须注重降低风险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张国强说,有可执行的财产而不执行,或以种种理由消极执行,这种情形称为消极执行,已经构成违纪违法,属于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其存在只是极少数。
张国强坦言,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有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少、有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常常存在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以查找、财产难以处理、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躲猫猫”等现实困难,法院为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加强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加强与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但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
“诉讼只是国家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手段,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执行不能”事实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交易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执行不能”的案件有三大类: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
张国强说,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三是司法救助。
“有些申请人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很大误解,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其实并非如此。”张国强说,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李建伟建议,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综合治理,比如建立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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