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们的葫芦娃为独创
“我们的葫芦娃形象是自己独创设计的,与原告的不同。” 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葫芦娃形象与被告使用的葫芦娃形象在脸型、服饰、手势以及发型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并逐一列举了不同之处。
比如,被告的葫芦娃脸型为圆形、发型是中分,而原告的是平头;脸部表情也有所不同,被告的是喜悦的感觉;被告的葫芦娃有竖着大拇指的手势,而原告的没有该手势。被告的是水彩颜料在纸上形成的作品,原告的是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除此之外,葫芦罐和葫芦叶则属于惯常设计。
该公司表示,其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而是在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提起。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经典卡通形象“葫芦娃”。
审理:双方均同意调解
对此,原告方表示,即便被告做出了细微的调整,但是仍未改变显著识别部分。例如头顶有葫芦、葫芦两边的叶子等都是原告对于自己美术作品的独创设计和表达。被告虽然提交商标注册证,但其店内使用的卡通形象与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并不一致,而是更改了设计,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关联。被告在短时期内在北京开的店铺取得了非常火爆的经营效果,与侵犯原告著作权具有极大的关联。“被告将此事澄清不仅维护了原告的权利,而且让公众知道去被告餐厅就餐行为与现阶段的情怀毫无关联。”
但被告否认其实施了修改行为,称是商标注册人自己设计的,并称餐厅开业至今没有获利。被告在获得被诉侵权商标后未进行过大肆宣传,其通过提供高品质的菜品和服务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葫芦娃的形象关系不大。
由于双方都同意调解,法院将于庭后主持调解。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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