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上诉
对送检样品、鉴别机构等提出5项质疑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易涛提起了上诉。他的上诉状对一审判决提出多项质疑,其中的焦点集中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别证明上。
1.送检样品的来源存疑
上诉状中写道:一审定罪的关键证据是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6份鉴别证明,但是这6份证明均没有相关的检验过程、方法和检验报告,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该证明的鉴别机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检测当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送检样品的来源显示是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提取的,不能证明检材确系河南天声公司或其下属保健品厂的产品。
“送检样品的取得、保管和送检,是烟草局单方面进行的,他们送检的样品到底是不是我们生产的,无法知晓。”今年4月23日,易涛的父亲易侧位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仍坚称,自己的产品都是使用中草药的花、叶为原料,原料配比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绝对不可能检测出烟碱。
2.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另一种检测结果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易侧位出示了一份上海英格尔检测认证集团于2016年10月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对易侧位自行送检的戒烟产品的烟碱一项的检测结果为:未检出。
公开资料显示,英格尔检测认证集团是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该机构设立有英格尔烟草分析实验室,可对烟草及烟草制品进行分析检测。
3.投产前申请了全部手续,咋成了非法经营?
“我有发明专利、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在投产之前我申请了全部手续,咋就成了非法经营了呢?”易侧位说着,出示了他的国家专利证书、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健康用品生产认可证以及卫生厅的审查批件等多项文件。
据其介绍,他所研制的产品在投产之前,都以保健用品形式经过了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的审核批准。河南省疾控中心在进行检测和风险评估后,认为该产品适合戒烟人群,连续使用可达到有效控烟减害作用,可作为香烟代替品使用。河南省全民健康促进会也给他发放了健康用品生产认可证,河南省卫生厅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以健字号批准同意该产品上市。
4.戒烟产品要去拿烟草生产许可证?
对于一审判决中的关键依据“烟草生产、销售许可证”,易侧位说:“我们是生产戒烟产品的,怎么可能拿到烟草生产许可证呢?”
在易侧位看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保健品,而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时依照的标准是适用于烟草制品的,并不适用于他的产品。
记者看到,在6份鉴别证明中列出的行业标准为YC/T246-2008,即“烟草及烟草制品烟碱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记者查阅这一标准看到,该标准适用的检测范围为“烟草及香烟中烟碱含量的测定”,“烟碱含量在8mg/g-41mg/g的样品”。
“在自然界中,很多茄科植物里都含有烟碱,难道说只要含有烟碱的叶丝,就都是烟草吗?”易侧位说,在一审的庭审中,他将这些质疑都提了出来,还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都未被允许。
5.鉴别(检测)机构在检测时无资质?
上诉状中还提出: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6份鉴别证明,并没有相关的检验过程、方法和检验报告,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鉴别机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而鉴别证明出具于2016年1月6日。这说明该机构在检测当时,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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