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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地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 专家提建议

2018-04-17 07:15:08 法制日报

  多地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

  张山解读时提到的情况,也是多地立法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初衷。

  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对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规定的是河南省。

  2016年5月,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而福建省则是第一个在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与福建省一样,黑龙江、湖北、广西、海南、重庆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今年1月,全国老龄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到2017年底,已有8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省份中,湖北和黑龙江将护理假享受范围扩大至所有子女。

  黑龙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对此,湖北省老龄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让子女均享护理假,将使更多老年人能得到来自子女的亲情照顾,而且这样还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对独生子女的就业排斥。

  “多地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对于执行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是一种呼应,如果可以确保这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地,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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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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