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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上周,一则一名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的消息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虽然滴滴平台已公开道歉,但其究竟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仍受到热议。出行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乘客又当如何维权呢?
1. 顺风车司机准入门槛低于网约车
众所周知,滴滴出行平台提供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等多种出行方式,各自运营模式也不相同,由此直接决定滴滴平台在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定位。
此次遇害空姐所选择的是顺风车。所谓的顺风车模式,就是滴滴打车平台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搭车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在西方这种私家车共享行为十分流行,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位紧张。私家车车主在滴滴打车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并通过平台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与搭乘者达成搭乘合意,搭乘者向私家车主支付明显低于出租车的费用,目的在于分担开销。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也就是说,在网约车业务中,平台就是承运人,消费者是和平台发生合同关系,而不是和司机本身。但该办法第38条又明确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即该规定将顺风车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随后,各地在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同时,也出台了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从司机准入标准来看,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司机必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而顺风车的司机门槛要低得多,只需要向平台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并没有前科记录调查等。以北京为例,《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只规定了“京牌”“1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等。又如郑州市的相关规定中,也只明确规定了合乘趟次与收费标准,对车主资质并未有明确限定。同时,郑州市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平台在顺风车出行中的责任:“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不仅如此,滴滴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也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滴滴的法律责任: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信息审核不严应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当用户选择顺风车时,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滴滴平台究竟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其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的,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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