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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
〔2017〕60号)执行。记者查询相关通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
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核定后给予结算。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18日前足额缴纳;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计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对欠缴单位依法采取下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稽核检查、银行账户查询、申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追缴。
因为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是纳入统筹基金
所以
此次调整并不影响个人的医保账户和报销哦~
此次调整的变化点
↓↓↓
变化1:单位和个人缴纳费率
单位:11% → 10%(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2%(不变)
变化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例:某单位有职工10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90000元
目前: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90000元*11%=9900元
201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90000元*10%=9000元
节省了900元!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例:王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
个人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0元*2%=180元
再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医保卡绑定支付宝可以提现啦!
医保卡绑定支付宝可提现!
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10月份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
其余30%不能提取,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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