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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害相报的情理基础
在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于是就以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则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
报复刑中最基本的就是同害刑,所以肯定报复刑的同时,就肯定了同害刑的合理性。洛克认为,自然法则就是“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那么,同害刑的情理基础是什么呢?
哪出的问题就找哪。
同害刑的合理性,首先是与行为者的行为所依仗的基本行为手段、侵害方式或工具相联系的。
蔡枢衡先生曾提出“最古老的罪名是有关性交的”。那么,最古老的刑罚应是与最古老的罪名相一致的。最古老的犯罪是淫乱,所以最古老的刑罚就是处罚淫乱的刑罚。比如中国古代宫刑可能就是这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我们知道李悝的《法经》中所谓“淫禁”之一,就是“妻有外夫者,则宫”。它便是强制妇女不使其再有机会与男性接触,从而发生性行为的措施,是对其行为的惩罚。
把犯罪危害责任的“承担单位”与犯罪行为发生的生理区域联系的结果,就是哪个区域发生了问题就处罚哪个部分。即使在现代社会,我们也还能不时听到许多类似的模式,如“谁偷了东西就砍断谁的手”。
抵命是双方扯平的唯一形式。
在西方,康德有报复刑的等量报应观,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杀人问题上,康德理所当然地主张杀人者死: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另一方面,不能将生命与生命进行比较,被害者的生命和杀人犯的生命是不可比的。即生命之间不存在可比性,因而也必须报偿。
中国人有自己的理解,民间一直有“抵命”的说法。美国D·布迪与C·莫里斯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中,曾注意到中国这一特殊的用语。他们在分析清朝道光六年刑部说帖所引的嘉庆六年条例时说,该条例中有一个关键性词语即“抵命”。
“抵命”的含义是一个人的生命可作为另一个人的生命的替代或补偿。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而要恢复宇宙间的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抵命、以眼还眼的目的。
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报复被理解为刑罚的本质。同害是报复刑的基本形式,是从外表上可以直观地看出或衡量的标识性方式。报复刑在历史发展中有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一个复仇受赞许的时代和国度,表明法律在运行中有许多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是,国家不能组织起有效的惩罚机制。同时,也表明那里的刑法还未脱离幼稚,仍有进一步开化和发展的余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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