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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有诸多亮点,如关于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是高尚义举,见义勇为者理应受到保护,但现实中“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并不鲜见:见义勇为者或受伤无钱医治,或残疾甚至献出生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也出现过因受益者不作证而无法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寒心事。褒扬义举并非一纸证书那么简单,如果受益人只是“大恩不言谢”,必然使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值,让大多数人无法效仿。尽管社会基于呵护正义,希望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表示感谢并给予适当补偿,但朴素的正义有时难抵人性中自私的一面,有限的约束力难以兜住道德的底线。甚至有时候,见义勇为者要求得到适当补偿还会受到道德上的质疑。
英雄也是人,也食人间烟火,谁也不愿意盛名之下连正常生活都难以为继。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因之受到损害能否得到补偿则是公平问题,不能因为要求补偿就否认其行为的无私性质。承认英雄有了“面子”再要“里子”的权利,是社会公平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纠纷的案子,只要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见义勇为者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均得到司法支持。例如发生在芜湖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一名青年教师见义勇为献出生命后,妻女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尽管引发一些尴尬和争议,法院还是判决责令被救助者支付相应补偿。不让见义勇为者“英雄一下子,痛苦一辈子”是对朴素正义的回应,也是对道德的鼓励和弘扬——义举得到实质保护才能人人愿为。
现行法律不是没有规定见义勇为的救济途径,但更多限于司法解释层面,离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应该得到更多尊重和保护的目标还有差距。民法总则(草案)列入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使见义勇为者要求补偿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上升为一种民事权利,正如一位法律界人士所说,“受益人做出适当补偿义务的民事法律机制,是道德与法律共同承担的惩恶扬善的责任所决定的,既提倡人类高尚的扶助精神,又要保障公民基本人身财产利益的补偿,二者不可偏废,这样就能够使得见义勇为行为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上。 ”以前,人们总是赋予见义勇为太多的精神内涵,现在法律承认“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不可或缺,“两条腿走路”更踏实、更稳健,由此形成的社会氛围才是从善“如流”而非“如登”。
当然,受益人补偿只是见义勇为的救济途径之一,能否落实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受益人没有补偿能力怎么办?这就要求其它方面的保障不能缺位,如依法向侵权人索赔和寻求国家救济。近年来各省市纷纷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奖励,但现实中,由于见义勇为认定难、申请程序复杂、政府没有足够资金救助等原因,这张安全保障网织得还不够严密。由此可见,无论是推进国家救济的公法领域,还是调节民事关系的私法领域,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还有很多方面尚待落实,人们期待着对见义勇为者的多方呵护能够名至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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