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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义渠王翟骊原计划劫走王后芈姝以此向秦王换取粮食及钱财,却误将芈月劫持,后翟骊对芈月生情,想留下芈月为妻,故秦国使者来后其拒绝秦人用钱财赎回芈月,在老巫极力劝说下,才最终同意用芈月交换财物。
问题:本案中,如何评价义渠王翟骊实施的绑架行为的犯罪完成形态?
说法:在这个案例中,义渠王翟骊以向秦国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自不用说。但是整个事件中,翟骊本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行为却是在不断变化,那么这是否会影响他绑架行为的犯罪形态,我们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分为两个阶段来聊聊。
第一阶段,翟骊错将芈月当做芈姝绑架,绑错人在刑法上是一个对象错误,属于具体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绑架行为以及犯罪既遂的认定。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前半段是个法定的目的犯。这是个比较“霸道”的立法技术,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本着勒索财物目的,客观上又绑架了被害人,这就构成绑架罪且既遂了,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根本不要求具体实现。也就是说,只要你对被害人绑架成功了,你还没来得及向他家人索要钱财,原先计划的图财目的还没实施,但这却不影响绑架既遂的认定。所以,当翟骊将芈月控制在手中后,其绑架犯罪就已经既遂了。
第二阶段,翟骊对芈月生情,不想用芈月勒索财物了,所以对秦国派来赎人的张仪说东西我可以给你,芈月不行,即不拿绑架的芈月换财物了。那么翟骊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绑架罪的犯罪中止?
首先,我认为翟骊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中止。一方面当然是后来翟骊听从了老巫的劝解,从大局观出发,拿芈月交换了财物,翟骊没有真正在客观结果上放弃或者改变其行为。但是,如果我们大胆假设,翟骊为爱疯狂,他坚持了,坚持不以芈月换钱财是否会成立犯罪中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因为犯罪中止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前面已经说了,当翟骊将芈月控制在手时就已经既遂了,不再是在绑架过程中了,所以就算真爱无敌,翟骊后悔了,但是他绑架行为既遂的事实还是不可改变的,他没有机会成立犯罪中止。
不过这个案例在一提出时,可能就有人先会提出一个异议,会认为义渠王翟骊原计划劫持芈姝,未必是想向秦国勒索财物,而是可能按照公孙衍和魏琰的要求,将芈姝直接扣留,不让她进秦宫当皇后,由公孙衍和魏琰再给翟骊辛苦好处费。
如果是这种情况,翟骊错将芈月抓走并控制在身边就不是绑架既遂,而是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因为非法拘禁罪是一个持续犯罪,芈月一直处于被翟骊非法拘禁的状态下,在此过程中翟骊才得知芈月不是芈姝,没法实现大老板的意图,好处费也打水漂了,这才产生利用芈月向秦国索要钱财的目的,那么这时就产生犯意转化的问题,翟骊的行为由非法拘禁罪转化成绑架罪。
当然,也会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翟骊是另起犯意,成立一个单独的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并罚。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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