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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
周治成
//www.workercn.cn2016-01-22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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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以生活化的语言,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处理,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三:芈茵从楚威后处偷走夜明珠,想拿回去独自欣赏把玩一番再还回来,不想在准备还回时得知楚威后发现夜明珠丢失而雷霆震怒,芈茵怕被责罚,趁机将夜明珠偷偷放入芈月的针线篮内。

  问题:本案中,芈茵偷走夜明珠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说法:在这个案例中,芈茵从楚威后处偷走夜明珠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芈茵就一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偷盗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一般认为不应成立盗窃罪,因为之所以叫盗用,意思就是我偷偷拿来用一下,用完我要还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这种盗用行为,现行法律中比较典型的是对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想偷开机动车,却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这说明,如果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开走他人机动车,一般是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导致车辆丢失才按照盗窃罪来评价。

  回到本案中,芈茵对夜明珠爱不释手,具有强烈的观赏、玩耍的意愿,但她不敢真的占为己有,只敢偷偷拿回去私用两天,满足下自己的虚荣心,然后再还回去。这充分说明芈茵并不具有将夜明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盗用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芈茵盗走夜明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照今天我们的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所以从今天的法律去考虑,芈茵无论构成或不构成盗窃罪,上策还是要将夜明珠还给楚威后并承认错误。因为虽然夜明珠丢失导致楚威后被儿媳妇南后冷嘲热讽“打脸”,但楚威后对芈茵还是够意思的,否则也不会后来费尽脑汁来偷梁换柱,企图将芈茵嫁给黄歇,所以估计谅解还是可能的。

  另外,说到盗用的问题,不得不提一下不动产(房屋)盗用的问题。甲得知乙出国一年,期间乙所住房屋无他人居住,遂偷配了乙房屋的钥匙,将乙家对外出租给丙一年,获得巨额租金据为己有。这种情况对甲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认定就有很大的争议。

  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因为给付租金的人是丙,丙也实际居住了房屋,对于丙而言没有财产损失所以不存在诈骗的问题。那么,甲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盗窃罪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不也是盗用嘛,和芈茵盗用夜明珠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没有想非法占有盗用的物体,用完都要还回来的,只是物体由夜明珠变成了不动产房屋,甲的行为还是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和夜明珠是不一样的,甲盗用乙房屋出租给丙一年,对于房屋而言甲确实不是想非法占有,但是对于出租的这一年房屋的租赁收益,甲可是非法占有了,而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所以甲的行为要成立盗窃罪。可是,如果是第二种观点,假如甲并未将乙的房屋出租给丙,而是偷着自己居住了一年,那甲是否也是窃取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这同样是乙作为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性利益,甲是不是也应当成立盗窃罪呢?

  所以,盗用他人的房屋还是要比盗用楚威后的夜明珠的问题复杂得多,目前笔者也还没有见到判决类似行为有罪的案例,罪与非罪或者是否有必要对于不动产盗用行为单独设立犯罪,都是大家今后可以再思考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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