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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规征地为何屡禁不止
赵蓓蓓//www.workercn.cn2014-03-25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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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财政作祟

  ●对政府征地行为缺少有效制约、监督

  ●农民对地方官员的升迁无话语权

  ●征地拆迁已形成利益链

  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这是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中一再强调的。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是造福大众、富裕农民。但今天本版刊登的记者调查,披露的却是一些地方城镇化光鲜图景下的另一幕:地方政府无视农民的土地权益,违法违规操作,强征农民土地及宅基地;大多数失地农民流离失所,失去了本来富足惬意的生活;政府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以高价拍卖,赚得几十倍的差价。这样的城镇化,谁受损,谁得益,显而易见。

  记者调查披露的问题很有典型性。多年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征占农民土地,侵害农民权益,已成引发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一大诱因。它不仅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也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相悖离。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强占强征农民的土地。那么,为何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且农民痛恨之极、反映强烈的违法征占农民土地行为多年来却屡禁不止?个中原因值得深究。

  原因一,土地财政作祟。多年来,土地收益已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由于卖地来钱易、快、多,许多地方把征地拆迁、赶农民上楼、招商引资作为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第一要务。地方政府乐此不疲地搞征地拆迁,大多看中的是土地差价带来的丰厚收益。一些地方政府征用农地时常不择手段,强征强拆。居高不下的行政开支、盲目无度的举债开发建设,让地方财政债台高筑、捉襟见肘,致使地方政府更加依赖土地财政,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原因二,对政府的征地行为缺少有力、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依照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国务院批准;之下的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逃避国务院审批,许多地方政府将征地数目分解报审,有胆大妄为者干脆征而不报,或多征少报,不发或少发失地农民补偿款的事情也十分普遍。在现有体制下,政府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制约与监督。仅靠上报材料,审批部门很难发现问题,因此受到处罚的只是极少数。因地方领导权倾一方,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只是听之任之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权益被侵害的失地农民投诉无门,打官司成本高不说,有的打来打去又回到原点,有的干脆被法院拒之门外。

  原因三,在一些地方官员的意识里,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缺少应有的尊重。很多地方干部甚至认为,土地都是国家的,我要征用你就得给,没什么可说的;加之政绩考核更侧重地方的GDP及外在政绩,有无违法违规征地、侵害农民权益之行为并不在考核之列,农民对地方官员的升迁更无话语权。因此,不少违法违规征地、侵害农民利益者常理直气壮、霸道嚣张,一些人不但未被追究责任,还常以此彰显政绩并得以升迁。

  原因四,征地拆迁已形成利益链。一些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开发商、村干部等已然形成利益链,每个环节的人都想方设法从中渔利,中饱私囊。在农地买卖之间、招商引资之间、开发建设之间,潜规则大行其道,利益链环环相扣,以致征地拆迁、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已成为贪污腐败的重灾区,不仅政府相关部门腐败窝案频发,村官贪腐问题也成社会一大毒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农村集体财产面临被蛀空的危险。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但如果不解决上述问题,没有相应措施保证政策法规的实施并让违反者受到惩处,就难以遏制违法违规征地、侵农坑农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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