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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思考】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模式选择

翁仁木
2020-01-13 10:26:38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我国新就业形态规模庞大,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但去劳动关系化造成大量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无从保障,急需解决。要从促进新经济新业态长远健康发展和保障从业人员权益的角度,遵循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规律,对职业伤害保障模式进行抉择,启动试点,并进一步完善、定型。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进步和全面普及,我国新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给劳动就业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新经济新业态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是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它模糊了传统劳动关系,进而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造成影响。尤其是工伤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新经济新业态的去劳动关系化造成大量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无从保障,急需研究解决。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现状

  我国新就业形态规模庞大,已经成为吸纳就业重要渠道。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人数达到7500万人,比2015年增长2500万人。

  新就业形态人员工伤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大量新就业形态人员是以一种灵活、弹性或自我雇佣的就业形式存在。以平台就业为例,由于平台从业人员只是通过平台企业提供的商务平台从第三方获取收入,并没有直接从平台企业获取薪酬,因此,目前多数情况下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覆盖人群为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人群。

  从实际需求来看,平台类新业态从业人员尤其是外卖员、快递员等,由于行业性质以及薪酬制度等原因,事故发生率较高。据了解,部分平台企业出于社会责任和降低经营风险等考虑,为平台从业人员购买了商业综合险,涵盖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由于商保是市场化运营,有盈利目标,不可避免存在缴费高、范围窄、保障低、理赔难等问题,且商保均为一次性待遇,没有长期待遇,难以真正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

  职业伤害保障的基本思路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缺失问题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已发文提出要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当前,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设计需要处理好稳就业和权益保障的平衡。一方面,要鼓励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采取包容审慎态度。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目的是要减轻职业伤害纠纷,提高从业人员保障力度,规范新经济新业态长远健康发展,因此不宜由新业态企业承担过多的用人单位责任。另一方面,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目的是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基本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实现多渠道就业。

  根据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基本思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抓重点。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庞大,但构成复杂,在启动试点阶段,全部纳入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应优先实现对劳动密集型、从业人员规模较大的新业态从业人群的全覆盖,再根据需要和可能向其他灵活就业人群逐步推开。二是强制参保。从保障平台类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角度,应当规定通过平台接单的从业人员强制参保,才能形成规模效应。但要合理设定平台企业的责任。

  职业伤害保障的模式选择

  基于地方试点实践和平台企业现行保障方法,职业伤害保障模式可以有三个选择,三个模式各有优劣。

  一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目前,部分平台企业为平台从业人员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但各平台标准不一,保障情形各异,保障标准有高有低。为了提供更好的保障,可以建立针对平台从业人员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并规定最低的保障标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平台企业现有保障方式冲击较小,不会给平台企业造成成本负担,同时采取商保方式,不会与工伤保险待遇形成攀比。但缺点是保障程度不足,且没有长期待遇。同时,这一方式对平台从业人员这种相对有组织的劳动者可以进行保障,但对于广大非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则无法适用。

  二是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或者通过国务院授权等方式纳入。这一方案的好处是制度统一,待遇水平保持一致,有利于劳动力流动和待遇衔接。劣势主要是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些可行性问题,且短期内无法通过修法完善,平台类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后,具体操作上比较困难。比如,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处理。同样,与第一种模式类似,在工伤保险制度本身不做重大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模式也难以适用广大非平台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是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单独建立职业伤害险。参照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创新政策设计,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风险问题。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现有制度冲击小,完全“另起炉灶”,只是参照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在保障情形、待遇水平、经办管理等方面均可以灵活安排,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约束限制。采取社会保险模式,保障水平更高。同时,制度适用性更强,无论是否有平台这一用工主体,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均有参保途径,即采取平台从业人员强制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方式。但缺点是,不同人群采取两种制度模式,容易产生制度“碎片化”、参保逆向选择、待遇衔接等方面的问题。

  综上,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已经势在必行,目前关键是要在稳就业的大局下,从促进新经济新业态长远健康发展和保障从业人员权益角度,遵循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规律,对有关制度模式进行抉择,启动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再进一步完善、定型。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伤保险研究室)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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