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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在全社会制定或形成的一切有利于支持、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规定和准则的总和,其表现形式有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和伦理、道德、社会风尚等非正式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气候变化等表现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显现。这些问题的来源十分复杂,既有生产造成的,也有消费造成的,还有运输环节和环保技术水平落后造成的,再加上这些活动所涉及的主体也非常多,因此必须把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系统设计,整体推进。
创新体制机制。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本上是长期经济粗放式发展的直接后果,而经济的粗放式增长又和传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九龙治水等体制机制密不可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多头治理必然因为责权利的不统一而造成互相牵制,效果自然不会理想。若沿用以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先开发后保护”的老办法,将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今后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通过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等具体方式,加快体制机制的创新。
发挥市场作用。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所有权清晰,因此,首先要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其次,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让违法者付出应付出的经济代价;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发展环保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尽快完善生态环境、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方面的保护和管理法律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用途管制。有了法律法规,就要严格执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考评方法。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全面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改革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任用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民族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积极引导居民合理适度消费,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生态文明规定人人遵守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