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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绝不允许有法外特权。在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不仅要关注被提名者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要特别关注被提名者的法律素养。
近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现场,由于对律师的观点不满,旁听席上的区人大代表兰天竟然对律师破口大骂并挥拳殴打。
众所周知,依据法庭纪律,当事人和旁听者不仅不能在法庭上打骂他人,甚至连发言都需要获得许可。兰天公然在法庭上打骂律师,不管出于何种事由,都可定性为“知法犯法”,因而必然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打人者兰天是西安市长安区人大代表,法院对他的惩处需遵循法定程序,这一点没错。不过,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说明,人大代表的身份不是违法的“护身符”;相反,代表应当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绝不允许任何代表有法外特权。
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因此,法院没有立即对兰天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过,代表法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情形,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原则上就应当许可。目前,兰天已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并被执行拘留,就证明了这一点。
也有人提出,兰天当庭打骂律师的行为实在配不上其“人民代表”的身份,当地人大常委会为何不直接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实际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罢免也需由原选区选民依法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原选区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只有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才可罢免。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并无直接除名和取消资格的权力,这也体现了对选民权利的尊重。
兰天公然在法庭上打骂律师一事也提醒我们,在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不仅要关注被提名者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要特别关注被提名者的法律素养。被提名者须有对宪法和法律最起码的敬畏,否则不仅可能无法代表选民的利益,甚至可能给人大制度带来不良影响。今年各地将普遍启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这一点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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