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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3万元欠薪不给 妨碍执行再领10万元罚单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11-12 09:00:57

  中工网讯(记者卢越)物业公司拖欠前员工陈某3万余元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迟迟不给。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该公司财务人员妨碍执行公务,法院决定对公司罚款10万元。罚款后公司当即履行全部法律义务,陈某也拿到了等了近半年的工资。

  据了解,2017年10月19日,陈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楼宇管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车补、饭补、绩效工资和提成,12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6398.5元。因物业公司延长工作时间,陈某不同意,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因双方就陈某2019年6月7月绩效工资和提成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存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3.24万元。

  但是,物业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这笔钱。今年5月12日,陈某向朝阳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也没有向法院反馈财产情况。法官查询并冻结该公司名下账户,但账户内无存款。

  陈某向执行法官反映,物业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并收取物业费、供暖费和车位费等,且存在直接往个人账户打款的现象。

  近日,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前往物业公司现场执行。公司财务主管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在执行现场大声呼喊,以找领导为名拖延时间,还拒绝配合法官做笔录。法官命令法警将其控制并对其采取训诫等措施。

  公司负责人到达现场后,法官向其宣布因财务人员妨碍法院执行,法院决定对该公司采取罚款10万元的处罚措施。公司负责人向法官承认错误,表示公司对员工管理失职,将对该员工批评教育,并当场保证将罚款连同案款当天一并交到法院。

  当天,物业公司将133792元汇入法院账户,法官将本息共计33792元案款转入陈某名下。

责任编辑: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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